龙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少征审批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根据《龙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15〕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龙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审批管理工作,保障低保户、残疾人、福利院、养老院等特殊人群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减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龙南市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免征、少征审批管理工作,包括减免申请、审核、批准、执行及监督等环节。
1.3 基本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符合减免条件的对象需主动提出申请,不主动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公平公正原则:减免政策统一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得歧视或偏袒。
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减免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集体决策原则:减免审批需经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第二章 减免对象与标准
序号 | 减免对象 | 所需证明材料 | 减免比例 |
1 | 城乡低保户 | 低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 50% |
2 | 残疾人 | 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50% |
3 | 福利院、养老院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 50% |
第三章 审批流程
3.1 申请环节
申请人需填写《龙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征收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龙南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龙南市龙海路幸福里小区旁),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3.2 调查审批环节
初审:收费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会议研究: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召开会议,对复审通过的减免申请进行集体研究。
完成减免:经环卫所负责人、单位领导在《龙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征收申请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明确予以减免。
3.3 责任追究
1.申请人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资格的,取消减免资格,追缴多减免的费用,并纳入信用黑名单,3 年内不再受理其减免申请。
2.工作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4.1 解释权
本细则由龙南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4.2动态调整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适时调整减免对象范围和减免标准,调整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征收申请表
附件:
龙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征收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用户类型 | 减半征收户类: | £低保户 £福利院、养老院 £残疾人 | |||
核减用户类: | £工业企业 £酒店宾馆 £其他 | ||||
申请单位名称及公章 | |||||
通讯地址 |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水表编号 | ||||
减免情况说明 | |||||
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 经办人: | ||||
环卫所处理意见 |
执行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
批复(审)编号:第 号 | ||||
龙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业务申请资料指引
申请材料说明:以下材料为申请垃圾处理费减免必需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还应按用户类型(详见相应事项梳理)提供相应材料: | |||||
咨询电话:352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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