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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江西《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3-03-17    来源:南昌市司法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3/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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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绵城市 环境整治 城市建设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今年计划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报送市政府审查。为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将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区祥瑞路89号 南昌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政编码:330038)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1日。

南昌市司法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

1.《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2.关于《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系统化全域推进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理念内涵】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

第五条【技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以及国家、江西省、南昌市相关标准规范等文件,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县区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相关要求。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海绵城市的建设和运行运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技术要求等内容;并负责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要求,合理划定蓝线、绿线,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有关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等工作,依照职责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职能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市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河道、堤防、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等水利基建项目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中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理工作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监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等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市气象部门负责城市降雨、土壤湿度等气象要素的监测与分析,开展城市内涝风险预警与效益评估,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参建单位职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规划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城市相关专业规划。市、县、区(开发区)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

第九条【规划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批复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条【海绵专篇】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规划方案中的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管控指标】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原则上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在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可以进行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调整。

第十二条【同步原则】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时,应当根据降雨特点、地形坡度、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整体效果最优原则合理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断接雨落管,加强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老旧小区改造应当统筹解决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补齐排水设施短板;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加强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当与雨水渗透、滞蓄、净化设施相衔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采用生态护岸护坡,避免“裁弯取直”和过度“硬化、渠化”,通过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验收流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豁免清单】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物和风貌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加装电梯等工程。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运维职责】海绵设施应当明确运营维护单位:

(一)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水利、交通和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三)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第十八条【运维制度】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损失赔偿】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或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告知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对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预警保护】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监测设备、预警系统等,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海绵设施及配套运行维护设施的保护。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创新激励】鼓励、支持社会企业围绕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创新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情况作为人居环境、绿色城市、绿色建筑、城市节水以及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等奖项推荐评选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方式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知识,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验收违规处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以及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管理违规处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化全域推进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2014年10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了5方面的要求。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目标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2022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要求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实施路径、因地制宜开展项目设计、严格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2022年5月17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印发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赣建城〔2022〕19号),要求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法规制度,推动依法依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我市《条例》是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法规体系的有力保障。推进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还出台了《南昌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和《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文件编制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等多部地方性管理性和技术标准文件,结合建设项目的实施流程,从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角度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纳入到建设项目的全流程管控当中。并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域部署推出了一系列具有较高创新性,且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破解了海绵城市建设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关键难点问题,海绵城市建设取得显著的发展。但我市现行的《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受制于其效力的局限性,缺乏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如在违反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责任追究方面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导致该文件在事实上难以发挥应有的威力。故迫切需要从规章层面制定一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纲领规定,以法治破解制约海绵城市建设的痛点堵点,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从制度层面为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新理念、新方式,需要转变传统规划建设领域思维和管理方式。我市需要将其切实作为城市发展的新机遇、新选择,聚焦高度城镇化带来的突出水问题,以战略机遇为核心动力。2022年6月,我市成功入选为 “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计划三年补助资金10亿元,以示范推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激发海绵城市建设活力,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举措,从立法角度为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是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制定《条例》是我市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到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生态领域也是其中之一。海绵城市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建设管理需要多方协作和联动,稳定的信息共享机制,是支撑海绵城市设施更好地发挥调度、排涝、涵养水源的重要举措。从我市目前的实践来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还处于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阶段,对于建设标准、数据收集、信息共享等智慧化问题研究思考仍不够全面。但立法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前瞻性,因此在立法中要求各部门间进行信息共享,以此调动各方协作和联动,为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夯实了各方协作的基础,对我市的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重要的体现。

二、起草过程

为科学起草条例,我局全力以赴开展研究起草工作,按时序进度扎实推进。起草目前历经了两个阶段:

一是学习调研阶段。深入学习国家相关立法和近年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2022年6月29日至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江新洪带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赴萍乡和福州开展了调研考察工作。考察组实地参观了萍乡海绵城市创新基地和福州流花溪,学习相关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体制机制建立、中央资金使用、投融资模式、项目建设管控、绩效考核等方面经验。发现我市目前存在缺少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理念理解不够深入,缺乏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方面的项目管控经验等问题。这为《条例》初稿的编制提供了借鉴的资料。

二是起草阶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立法和近年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海绵城市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立足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现状,并充分学习借鉴池州市、鹰潭市、萍乡市、遂宁市、四平市、泸州市、信阳市、深圳市和宿迁市等城市有关海绵城市的立法成果,研究起草了我市《条例》初稿。同时,结合了《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征求的19条意见,并经过反复研讨,数易其稿,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我市《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评价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包含7条内容,主要对编制目标及依据、适用范围、理念内涵、基本原则、技术要求、部门职责和参建单位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建设与规划。包含9条内容,主要对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海绵专篇、管控指标、同步原则、建设要求、质量管理、验收流程和豁免清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含4条内容,主要对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职责、运维制度、损失赔偿和海绵设施及配套设施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考核评价与激励。包含4条内容,主要对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创新激励形式、各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职责和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包含4条内容,主要依据现有法规制度,明确了参建单位法律责任及验收违规和管理违规处罚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包含1条内容,主要对生效日期进行了规定。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立法体例

鉴于目前池州、遂宁、四平、泸州、信阳和宿迁等城市已经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条例,且渭南、金华、烟台等城市也正在起草之中,考虑到法规操作性方面的实际要求,我市《条例》立法体例重点参考了池州市的立法经验,同时参照借鉴了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作了局部创新。一是我市《条例》细化了对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和河道水系等5类建设项目在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时的建设要求。二是在设计环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海绵专篇进行审查;在施工和验收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纳入质量监督管理,并将实施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关于我市特色

一是增强可操作性。我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适用范围、技术要求、职责分工、规划要求、指标要求、建设要求、运行维护、考核激励和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市《条例》更好更快地落地实施。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围绕破解制约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难点堵点,聚焦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理解不深入、职责分工不明确、全流程管控经验不足、法律责任不清晰等突出问题,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增强《条例》的针对性。

三是保持持续发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刚性约束,结合“十四五”期间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可确保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步入常态化。海绵城市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的新理念,通过《条例》能够更好地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当前城市建设中,形成工程项目“+海绵”的模式,可确保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常态化,并能达到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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