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提出,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排查全市入河排污口,做好查漏补缺。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做好入河排污口分类登记工作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新发现的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实施方案》提出,推动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参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实施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当尽可能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污水。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当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由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排污口。
《实施方案》提出,严格排污口监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污水应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实行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核制。排污口审核信息需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按照“区县自查、市级抽查”要求,各区县政府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更新排污口清单,不断完善入河排污口日常排查、监测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依据排口属性分类报请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整改验收工作,做到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施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开展小清河流域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积极推动入河湖排污口水质、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充分发挥无人机和无人船巡测监管作用。建立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污现象的,及时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与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
此外,市生态环境部门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