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4日发布了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23)。该标准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本标准是自2015年首次发布以来第一次修订。主要技术变化有: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5年版的第2章);
c) 增加了“包装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更改了“油墨”“清洗剂”“胶粘剂”“润版液”“光油”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见第4章,2015年版的第4章);
d) 更改了“苯系物”大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及其他有组织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见第5章,2015年版的表2);
e)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见第6章);
f) 删除了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项目“苯”和“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项目“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和“非甲烷总烃”(见表3、表4,2015年版的表3);
g) 更改了台账要求(见第8章,2015年版的附录A.7、A.8);
h) 更改了监测要求(见第9章,2015年版的第5章);
i)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10章,2015年版的第6章);
j)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低VOCs含量产品”(见附录A);
k)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A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见2015年版的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