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规〔2025〕3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本市内各类工程施工场所、企业厂区(场站)以及铁路货场等场所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二、低排区范围
(一)市主城区北外环以南、京衡大街以西、崇文路以北、西外环(含以上道路)以东区域(涉及桃城区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各县市区建成区。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铁路货场、物流园区。
三、管控措施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Ш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3月3日印发的《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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