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5〕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将排污权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202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明确,“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2023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点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稳妥推进改革,此项工作确定为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持续实施,确保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分析、研究论证,在总结前期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后,编制形成《关于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部分行业协会意见;召开企业意见征集会,征求了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合理吸收采纳。《通知》通过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省委政法委备案后,经省政府同意,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实施范围、合理核定权属、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交易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组织保障六个部分。
明确实施范围确定了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范围、污染物种类等;明确支持各市根据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有序扩大排污权交易品种;有序开展长三角跨省域排污权交易。
合理核定权属明确排污许可证为排污权确权凭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以及排污权有效期限等。
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排污权交易的整体工作流程等。
健全交易机制明确逐步实施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完善排污权交易形式、健全跨区域调控机制、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5个方面。其中,逐步实施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明确2024年1月1日前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明确省级层面制定全省统一实施的污染物种类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市级层面制定自行纳入的污染物种类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完善排污权交易形式明确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的基本情形及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等绿色信贷模式;健全跨区域调控机制明确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的相关要求;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明确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库及收储条件,县级储备库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建立,用于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重点支持、保障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建设。
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管理、妥善处置争议3个方面。其中,完善管理体系明确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加强资金管理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妥善处置争议明确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或交易出现争议时,申请复核、调解或提起诉讼的渠道。
强化组织保障按照为基层减负要求整体进行了精简,涵盖加强领导、宣传培训、责任分工等内容。其中,加强领导是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领导;宣传培训是指强化排污权交易工作政策措施的宣传,适时开展排污权交易业务培训;责任分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人行安徽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开展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支持。
《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政策原文:关于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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