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四川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后期将按程序报送审批发布。通过实施《标准》,全省玻璃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幅降低。
《标准》在借鉴国家和国内其他省(市)相关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不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行业治理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以及玻璃行业不同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特征,分区域、分工段制定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明确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相比,《标准》具有排放限值更严格和控制指标更全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了我省玻璃行业深度治理的实际,加严了有组织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以及无组织排放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针对玻璃熔窑废气脱硝过程中存在氨逃逸,氨的装卸、贮存、输送等过程存在无组织排放的情况,明确了无组织氨排放限值。
《标准》发布后,生态环境厅将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积极推进《标准》实施等相关工作,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