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企业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露天堆放污泥固体废物、养殖废水外排等三件案例进行磋商。
会上,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就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依据、赔偿责任、履责方式等达成一致。赔偿义务人表示将积极履行赔偿协议,深刻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不断增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防止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次发生。
今年以来,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根据《新余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积极落实渝水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生态修复的,按照有关程序,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案调查。
今年2月6日,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某环保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侧堆场露天堆放了污泥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委托第三方对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情况与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意见,合计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用20299.27元。
截至今年6月底,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4件,推动缴纳生态环境赔偿金162885.22元。下一步,将持续做实生态环境赔偿“后半篇文章”,扎实推进生态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