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沿湖治理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国家级巢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白石天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望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并结合专家技术函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庐江县石头镇,总投资为 8281.54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68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①石头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扩建规模 1000m 3/d;②农田面源治理工程,包括渠道整治 4860m、生态塘 70963m 2 ;③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含河道清淤工程长度 2100m,平均清淤深度 0.5m,清淤面积约4.9hm 2,清淤量 27660.39m 3 ;堤防工程,新建石头镇海事所至山尾村民组 984m 土堤,新建混凝土路面的大堤总长为 0.98km,堤顶防汛道路宽 3.5m。新建土堤与白石天河现状堤顶路(石头大桥处)的连接防汛道路 594m;连通桥工程,对望城河下游四座桥梁进行拆除并重建三座桥梁;河道湿地建设工程,河道旁侧湿地 1处面积 5.27hm 2,并配套建设 2.6m 宽拦河坝 1 座,进水闸 1 座、出水管 1 处;生态河道建设工程,新建堤防工程中的边坡护岸4549m,以及下游白石天河干流石头镇段 800m,同时在石头镇区段设置管护道路 1384m;④底泥处置与裸露迹地恢复工程,植被恢复面积 2.45hm 2、布置截排水沟 805m、沉砂池 4 个。2.临时工程:施工生产生活区地,料场,临时施工道路区,表土堆存场区。3.公用工程:给水,排水,供电工程。4.环保工程: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治理、生态恢复工程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该项目经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庐发项〔2021〕49
号文,项目编码为 2103-340124-04-01-51458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
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临时场地等工程不得设置在保护目标的上风向,应远离居民点、学校、水体等环境敏感目标。对施工场地、堆土场、施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等产生扬尘环节(点),要采取封闭围挡、遮盖、洒水、冲洗等抑尘措施,减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细化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工程设计、实施科学合理。加强管理,规范施工,避免在降雨期间挖填土方,以防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坑塘整治、河道开挖、筑堤、清淤时,应在施工区域周边设围堰,清出的淤泥及时送底泥临时堆场堆存,堆场周边应设导流沟和废水收集池进行沉淀,剥离的表土应分类堆存并用于植被、绿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涉水施工应当设置围堰,尽可能选择枯水期、避开丰水期,及时清理施工废渣,防止淤塞河道,减少对水体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所租民房的现有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厂工艺为预处理
+A/A/O工艺+深度处理工艺(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紫外消毒+人工湿地,水质排放达到《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表 2 中Ⅰ类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须规范设置
排污口,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源,各构筑物产臭点均加盖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离子除臭装置+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表 4 中二级标准。
(五)严格执行《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现场管理,有效抑制施工期噪声污染。对施工场地的产噪设备应采取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对施工场地附近的敏感目标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隔声设施,减缓施工的噪声影响。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2011)限值。污水处理厂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六)施工期做好土石方平衡,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等必须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清淤的底泥不得弃于河道,污染地表水。生活垃圾应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对临时占地、临时道路等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护坡、堤岸等种植的植物应采用当地适生物种,确保生物安全;加强生态恢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植被恢复的成活率。
(七)固体废弃物遵循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按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浓缩脱水处理后进行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污泥转移运输过程中应做好污染防范及环境管理工作,防止
对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结合环评文本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九)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施工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防止工程安全事故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
(十)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
四、按《报告表》要求,该项目中石头镇污水处理厂设置 100 米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医院、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