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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3年第一批“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07-24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7/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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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环境治理 水质 工业废水

为严格贯彻执行水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坚决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我省自2023年5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三大一严”(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严查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采用“三域同查、四口同治,五力同发、六位同体”的检查方法,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开展“大检查”。重点对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规范运行情况、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行情况及其他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涉水企业延伸检查,依法查办了一批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排放等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哈尔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环境管理不到位污水溢流超标排放环境违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监测中发现,哈尔滨市何家沟入松花江河口内出现水质恶化迹象。同时,水体中出现悬浮物、生物填料碎片等增多问题。省、市、区三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结合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有关异常数据问题线索,立即开展溯源排查。通过调查发现,2023年2月至6月间,由哈尔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在2月6日至3月3日期间,因填料隔网故障,导致二期2号生化池停运25天,由于处理单元运行负荷增大、水力停留时间不足,监测结果显示出水总磷、总氮浓度超标,部分生物填料碎片逃逸至何家沟内。事件发生后,该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在停运前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6月21日至7月10日,该污水处理厂二期5台鼓风机发生故障,再次出现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虽采取应急措施,但污水处理能力降低,造成污水溢流超标排放。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污水多项污染物指标存在日均值长期超标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连续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出水总磷、总氮浓度超标,其中,总磷1.44mg/L,超标1.88倍;总氮23.4mg/L,超标0.56倍。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1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哈尔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4.5万元;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复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总排口出水悬浮物浓度仍超标,现已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内容,正在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2023年7月14日,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就该污水处理厂入何家沟排口水质氨氮浓度超标、污水溢流问题,约谈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哈尔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并严肃提出整改要求。

启示意义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排查故障隐患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对运维设备的巡检维护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流域环境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排污口溯源、执法+监测协调联动等方式,以“长牙带电、敢于亮剑”的决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案例二:牡丹江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全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过程中,接到有关企业违法排污舆情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线索周边环境、入河排污口及相关企业进行排查,对沿岸排污口进行取样,同时针对举报线索提及的某造纸厂造纸车间循环水池进行取样监测。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造纸厂擅自在抄纸车间西侧墙外排污管道设置三通阀门,利用该三通管道向周边地表水排放造纸废水。通过对入河排污口污水及造纸车间循环水池污水进行检测,水污染物COD和总磷指标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中造纸企业标准限值,且入河排污口水样监测结果与造纸车间排放废水监测结果一致,进一步认定该企业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以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暗管,根据行政裁量有关规定并处罚款61.5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三:佳木斯市桦川县某油脂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重点流域执法检查时发现,桦川县松花江江边船站西侧有一排水管正在排水,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企业开展排查,经排查确定该排水管属于桦川县某油脂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局当日对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张某进行询问,张某承认该排水管是该厂排水口,正在排放未经处理的软化废水,该排水口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企业正在生产且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生态环境局立即聘请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排水口以及厂内观察井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江边排水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与厂内观察井内水污染物相符。

查处情况

该企业以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根据行政裁量有关规定拟处罚款43.2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正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拟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内容,正在组织该单位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启示意义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作为排污企业要认真从中汲取教训,做好环境管理,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除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外,还要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切不可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或不懂法等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恶性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案责任人员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通过罚款+拘留“组合拳”方式严厉打击该类违法行为,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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