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交办的案件线索和办理要求,诸暨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越城区某检测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看2023年3月6日该公司对某医药公司危废焚烧炉废气比对检测的现场采样监控视频、废气检测仪器、检测报告原始数据等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张某某、叶某等2名检测采样人员未按规章到采样平台采样,直接将在线监控显示屏上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含氧量、一氧化氮等数据进行处理后,输入到检测仪器中形成采样报表,在未经采样的情况下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涉嫌在开展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
二、查处情况
1.《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某检测公司及检测员张某某、叶某在开展比对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之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已于2023年4月24日对该公司及相关检测员进行立案查处,分别拟罚款5万元、0.5万元、0.5万元,并责令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三、案件启示
本案件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发现案件线索后指派诸暨分局进行案件交叉办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强化市县两级执法人员业务协作,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专业素质与执法水平,特别是涉及到新领域、新法新规等案件的办理,打破地域局限,使每个分局的执法人员都能在实战中掌握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新形势、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