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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工委七条建议获采纳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

日期:2023-07-25    来源:海洋与湿地  作者:子舒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7/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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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资源 海洋生物多样性

图源:绿会融媒

我国是海洋大国,国家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将全文向社会公布。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该法非常重视,曾于2023年1月17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绿会[2023]SA03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经对比梳理,《二次审议稿》部分采纳了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具体如下:

1、《修订草案》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涉及到主权问题,要体现国家主权。建议增加“维护国家海洋环境权益”。

《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款  ……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第三款,“负责”改为“和”,避免发生歧义。

《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   ……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说明:此条款修改涵盖了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增加了“并”字。

3、《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全国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服务。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利用生态环境部已有的“全国生态环境信息平台”,不再新建信息平台,避免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源浪费。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智能化的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服务。

4、《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增殖放流,所以增加“合理”进行限定。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说明:该条款增加“科学开展”的规定,涵盖了绿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

5、《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如果缺少在线监测系统,则无法上传到信息平台。故增加在线监测的要求。建议条文中增加“实施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监控”。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6、《修订草案》第六章第七十一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签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用词有问题,“签发”适用“文件”等名词。“许可”是行政行为,建议用“原发放”。

《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

说明:该条款将“签发”修改为“颁发”,涵盖了绿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

7、《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因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增加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设置前置程序。建议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发现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反映,违法行为在60日内没有得到处理或解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条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说明:该条在原法律条款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该条款一方面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内容,另一方面该条款在立法理念上与绿会法工委的建议有相同之处。涵盖了绿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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