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一个企业、建一个工厂需要办理哪些环保手续?哪些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哪些不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好后如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除了环境影响评价之外,还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后才能生产?一些企业不熟悉环保领域所需办理的行政手续,以致于未办理、漏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而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以下是常见的企业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的汇总:
一、项目前期
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在符合国家、省以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注:现行是2021年版)开展环评工作,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需要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之后才能开工建设。对于仅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则无需经过审批,但需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注册备案。
企业应该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的备案、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建设期
2、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排污许可,结合环评、审批等情况,申领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注:现行是2019年版)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3、排污口审核或备案
企业要在江河、湖、海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放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放口备案。
4、申领排水许可证
企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按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核与辐射的企业等相关的企业应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编制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信息。
三、运营期
7、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
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办理证件变更和延续。
8、环评文件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向原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终止生产经营
9、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
10、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此外,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业,如装置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使用X射线探伤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严格落实核与辐射防护要求,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