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颁布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距今已经有13年时间了。
13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也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多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2021年7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鉴于此,原有的《处罚办法》已不能充分满足新时期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研究修订了《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
从2023年7月1日起,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新《处罚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1、“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
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于企业来讲的一大利好,就是更有“温度”了。
例如,新《处罚办法》中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强调“说理式执法”,要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纳入案卷,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处罚决定书,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先看看新《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的“不予处罚”的几种情形。
大致有3类: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归纳起来,就是“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
这里边,“轻微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是不予行政处罚,就是肯定不罚。
而“首违不罚”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可以罚,也可以不罚。
值得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要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例子,就是一些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没有按时编制,处于建设阶段,但没有污染物产生,如果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这就符合“首违不罚”的三个要件,可以不予处罚。
再看看“无主观过错不罚”,它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其实比较高,行政相对人在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需要主动搜集、保留相关证据,在证据能够达到“足以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该条款。
此外,虽然新《处罚办法》规定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进行监管。
新《处罚办法》同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也就是说,即使不予处罚,也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执法不能以罚代改,也不能“首违不罚”就不管了。处罚不是目的,整改才是执法的目的。
2、5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了不予处罚的3种情形,新《处罚办法》还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种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归纳起来,就是“主动消除危废后果、受人胁迫或诱骗、主动供述、有立功表现、其他”。
有这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也就是必须减轻,而不是可减可不减。
这条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应该积极地、及时地采取改正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从而争取适用上述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3、生态环境执法更讲“力度”了
又是“不予处罚”,又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否意味着新《处罚办法》力度比此前减轻了?
还真不是。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表示,新《处罚办法》颁布后,生态环境执法其实更讲“力度”了。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具体来讲,新《处罚办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强化了自动监测数据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细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加大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处罚办法》增加了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类:
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
这些新增的处罚种类,是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中总结提炼而来,相较于原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包含财产罚、资格罚、声誉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多维度的处罚。
以“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为例,它其实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40条中的规定,即“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例如,在遇到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案件时有发生,这条新的处罚就能发挥比较大的威慑力。
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兴春表示,以往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罚款对检测机构的威慑力不足,但要求其停止经营活动,则影响巨大。受验车期限的限制,车主往往会选择其他检测机构,这意味着客户将彻底流失。
因此,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检测机构限制从业、禁止从业,可以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进而彻底打消侥幸的心理。
4、结语
未来,生态环境部还将大力做好新《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
首先,是将《处罚办法》作为今明两年岗位培训的“重头戏”,以专题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持续推进宣传与解读,不断引导广大执法人员形成学法、用法的新热潮。
其次,是将新《处罚办法》作为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总抓手”,及时修改完善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深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案卷质量提升试点,全面提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水平。
随着生态环境部的普及,未来,新《处罚办法》将逐步得到落实。环保企业也应注意这一新趋势,学习、适应新的《处罚办法》,从而规避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