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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非法倾倒危废20吨,承担刑事责任!

日期:2023-08-10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1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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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水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感染性,污染具有滞后性、潜伏性,处理、处置不当将会对大气、水体、土壤及地下水产生污染;还可能发生毒性或急性化学反应,直接威胁到环境安全和人身体健康。根据法律规定,收集和处置危废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在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依法审理公益诉讼请求,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责任,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提升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基本案情

周某有一批危险废物堆放在其租赁的一铁皮房内等待处理。经熟人介绍,周某认识了宋某。在未查验宋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周某将上述危险废物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委托给宋某进行处置。

宋某转而又联系到林某(另案处理),宋某在明知林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将上述危险废物委托给其处置。同日,林某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至某高速立交桥底处倾倒。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非法倾倒的物品属于危险废物,倾倒数量约10.56吨。

另,某公司因生产产生部分危险废物需要及时处置,该公司负责人也找到宋某,以22000元的价格委托其处置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宋某遂又联系林某,在明知其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8200元的价格将上述危险废物委托给其处置。林某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至某河堤处非法倾倒,在倾倒的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林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非法倾倒的物品属于危险废物,倾倒数量约9.51吨。

林某被抓后,周某和宋某见事情败露,迫于压力,先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鉴定,林某两次倾倒的危险废物中包括油漆桶、油漆渣和含油漆抹布,含多种石油提炼有机物、重金属,一旦污染了土壤,就会影响土壤的通气、水分交换,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严重者会坏死。

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宋某污染环境罪的同时,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周某、宋某两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宋某、周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人民币10032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并出具调解书。

该调解书和前述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马欢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才能对工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危险废物如果不经专业处理,就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中,周某是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提供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检查宋某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费用将危险废物低价委托给宋某处置;而宋某为赚取不当利润,又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林某处置,最终共同造成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对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二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周某和宋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生态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人类的未来均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经济发展不应牺牲环境为代价,无论个人或企业,都应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切莫触碰生态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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