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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日期:2023-08-10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  作者:VOCs前沿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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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 污水

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已删除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在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回复:您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需闲置、拆除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闲置、拆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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