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噪声法》出台后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更重要的是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场舞喧嚣、机动车“炸街”、酒吧扰民等突出问题,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一是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范畴,同时将防治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地区。二是完善了源头预防的有关规定,强化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和工业、交通运输等噪声规划防控制度。三是加大了噪声传输管控力度,完善排放标准管理制度、夜间施工许可制度和监测制度。法律还从受体保护入手强化管控,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制度,新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保护、宁静区域创建、绿色护考和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制度。这些新增的法律制度和重要规定,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噪声法》在部分事项的行政处罚方面没有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而是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噪声法》落地实施,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部门推诿或难以依法行使职责,我局牵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
二、制定依据
《职责分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职责分工》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13个条款进行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其中:
第二十四条,新改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新改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可以向城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市场监管、经信、海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住建部门、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分别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港航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涉及特种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其他由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处罚。
四、试用范围
舟山市域范围内。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吴海龙
联系方式:0580-202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