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曹某军等人跨省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接群众反映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渡槽边有废液倾倒痕迹,安仁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渡槽下游灌溉渠里水体发黄,往上溯源一直到渡槽上游涵洞处,水体全部呈黄色,涵洞及渡槽的底部有黄色附着物;在涵洞上游水渠岸边发现了3处倾倒废液痕迹,地面草木被腐蚀,渠道岸边水泥地面呈黑色。安仁分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进行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渡槽黄色水体中铅、铊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0.16倍、249倍;同时,安仁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抽取灌溉渠里的废水,清理灌溉渠受污染污泥和倾倒处受污染土壤,防止对下游灌溉水造成污染。
安仁分局、安仁县公安局和安仁县检察院组建联合调查组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利用天网信息平台和实地走访,精准锁定非法倾倒的2辆皮卡车,找到了实施非法倾倒的曹某清、黄某豪和黄某军,通过突击审讯锁定了提供非法冶炼废水的曹某军以及位于郴州市永兴县其住宅后院的非法冶炼点,查实曹某军收购大量危险废物作为冶炼原料,从中提取金、银等贵金属以获利。经过围绕涉案人员进一步开展深度研判,逐步摸清了该犯罪链条上下游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
经查,曹某军在明知曹某清、黄某豪和黄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相关废液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委托曹某清等3人帮其处理非法冶炼废液。2022年6月6日-17日,曹某清等人多次将非法冶炼废液(约4吨)直接倾倒在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砂石厂附近的渡槽(水渠)里。经安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曹某清等人倾倒的废液为危险废物。
联合调查组顺藤摸瓜,在依法捣毁曹某军住宅旁边非法冶炼窝点的同时积极查找危险废物来源,通过提取、分析数百个关系人的基础信息、银行流水和行动轨迹,跨越3省6市抵近侦查,精准锁定了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以及罗某煌共5名为曹某军提供危险废物货源的上游倒卖人员。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执法人员分别从湖南郴州、浏阳,广东广州、揭阳,江苏昆山、苏州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7名。
经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作配合,循线深挖,查明2020年以来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以及罗某煌在明知曹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收购的总货款价值1294万元的废电路板、废旧电子元件、废旧三元催化器粉末等危险废物转卖给曹某军,供其非法冶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曹某军等人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6月25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郴州市安仁县森林公安局,随后刑事立案;2023年5月24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对曹某军等7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40万元不等罚金。同时经诉前磋商,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85.58万元。
启示意义
曹某军等7名涉案人员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呈现出地域广、犯罪隐蔽、专业性强、发现难、网络性强、取证难、对环境污染严重等特点。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梳理非法收集处置利益链条的涉案关系人,深挖彻查依法坚决铲除了一条涉及3省6市、涉案危险废物总价值达到1294万元的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犯罪链条,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度衔接成果。
常德市“601”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废机油污染环境涉嫌犯罪案
案情简介
今年4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常德市公安局在联合开展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专项行动中,摸排发现有多家汽修店违规向社会无业人员出售废机油,初步怀疑其背后存在较大的处置窝点、销售网络及作案链条。考虑本案线长面广、涉案人员众多、证据不易保存等特殊复杂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提请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本案办理,启动了案件线索联合经营。
常德市森林公安局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初查,发现李某等人组成的涉案团伙为谋取利益,自2019年以来私自改装车辆,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在常德的汽修门店非法收购机动车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贮存在多个窝点的油罐内,窝点油罐贮存满后,转移到外省窝点,并对外销售从中牟利。
调查发现涉案团伙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等多个窝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长期贮存、大量废机油随意撒漏,倾倒在地上,渗透进土壤里,致使土壤受到了严重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
在初步查清案情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6月1日,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正式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开展侦查,涉案地域跨湖北、湖南两省,案件侦办过程中,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多次组织案情研判会议,共同商定侦查方案,配合做好案件的长线侦办。
省市两级三部门组织开展案情研判
对现场土壤污染情况的鉴定,既是本案立案的依据之一,也是审判量刑重要的依据。一方面案件还在侦办阶段,为不轻易暴露调查活动,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公安机关秘密开展了抽样、鉴定、取证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另一方面涉案地块在湖北省,为确保土壤检测采样的科学性、客观性,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涉案地块调查采样方案开展评议,并形成专家意见,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扎实的证据支撑。
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31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常德市森林公安局。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公安部门最终确定了以李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并在湖南、湖北等多地发现了该团伙的贮油黑窝点,在全面掌握犯罪团伙犯罪链条后,2023年7月18日,警方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刑事拘留2人,现场查扣油罐2个,废油桶87个,废机油80多吨,非法改装废机油运输车辆8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污染环境案件具有作案隐蔽、专业性强、证据易灭失、因果关系认定难等特点,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证据收集及固定规范,借助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资源、专业技术优势,及时有效固定环境污染的关键证据,积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