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近年来,天津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置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涉及污染生态环境、非法捕捞或非法狩猎等行为,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及资源,案例中的相关违法人均被公安与司法部门严厉惩处。其中有两起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例。
1.李某某等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2018年至2020年7月,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别人公司的名义和资质,雇人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并将拆解蓄电池的废酸液通过渗坑、下水道等方式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壤或公共排水系统。2022年11月,李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提示: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废酸液,具有毒性、腐蚀性,对环境危害大,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只有获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处置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以及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刘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机油污染环境案。2018年至2022年4月,刘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回收的机动车在拆解、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且在无任何经营资质非法收集过程中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非法收购、处置废机油犯罪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22年4月,刘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及有期徒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明知刘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的违法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矿物油,具有毒性、易燃性,对环境危害大,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只有获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处置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废矿物油提供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不仅将面临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将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