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危废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常福街道常态化开展危废规范化建设,在推进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一
危废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理。
2023年1月5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化学助剂生产单位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化学助剂生产单位为节约处置成本,与一家无危废治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先后将合计6.3吨废包装袋委托该单位处置。
2022年6月23日,在梅李镇新丰村区域发现不明废包装袋,经调查现场废包装袋与该化学助剂生产单位产生废包装袋为同一物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及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典型案例二
未按规定申报危废有关资料,且擅自倾倒危废。
2023年1月13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模具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部分CNC车床存在切削液使用痕迹,厂区内窨井内有切削液残留,该窨井为生活污水窨井。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罚款人民币柒拾玖万捌仟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