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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未经环保审批 从事铸造生产被处罚

日期:2023-08-29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作者:澄研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2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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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污染 环保审批

环保审批手续,又从事铸造生产,被生态环境局罚款55128元,因不服该处罚,某铸造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江阴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铸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铸造公司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地址搬至租赁厂房内建办铸件生产加工项目,于2020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同年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即建办铸件项目并投入生产;同年9月14日,该公司生产设备拆除。同年10月29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向某铸造公司发送的行政指导通知书明确:鉴于某铸造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已拆除,对此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请严格落实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20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环保审批手续又在从事铸造生产。公司负责人朱某陈述,该项目涉及生产设备投资约200万元,房租75.64万元。某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举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相关程序后,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55128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0元,合计罚款355128元。某铸造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某铸造公司不锈钢铸件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某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涉案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周边居民投诉等裁量因素,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某铸造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并无不当。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判决驳回某铸造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铸造公司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建设单位因“未批先建”、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也应当按照“三同时”的规定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产使用后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就是生态环境。要避免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摈弃过去那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的做法。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预防,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等手段,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统筹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应严守生态环保底线,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执法的价值并非“为罚而罚”,而是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因此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某铸造公司初次违法行为并未给予处罚,而是通过行政指导方式要求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但企业时隔不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罚当其责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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