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巩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效,继续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了20件案例为江苏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0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日开始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有大量鲶鱼死亡并漂浮,随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经多部门调查,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到常州凌家塘水产批发市场向刘某购买鲶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某准备在钱资湖放生时遭现场工作人员以及群众的阻止,遂与刘某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鲶鱼25000斤,后因湖水水温较低,大量鲶鱼死亡。金坛生态环境局随后联合金坛区检察院、长荡湖管理委员会、西城街道办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将漂浮的死鱼进行打捞清理、称重过磅、转运储存和无害化处理,此次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02磋商结果
金坛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协调小组与徐某就长荡湖非法放生事件进行了磋商,并邀请金坛区“益心为公”协会志愿者参与见证。围绕死鱼打捞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等“看得见”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事实清楚没有争议。死鱼打捞费、称重人工费、转运人工费、车辆运输费和无害化处理费合计8.1万元,通过和徐某磋商得到赔偿。
由于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仍在对长荡湖本土鱼类和湖体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华南师范大学专家就本次违法放生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涉案环境受损的资源补偿价值进行评估:革胡子鲶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鱼苗和经济鱼类造成的资源直接损失为7427.6元至44565.5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5000元至6000元。
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协调小组决定对这部分存在一定争议,难以磋商结案的赔偿事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2月3日该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判决被告徐某、刘某承担违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损失及专家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共计5.8万元,赔偿款专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03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典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现实生活中,很多放生人缺乏相关知识,造成原有生态被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该案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公众有效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借助“外脑”实现精准办案,邀请多名国内知名生态环境专家进行评估、量化损失,为后续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对外来物种放生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尚属首次,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协调小组发挥了巨大作用。成员部门形成合力,为应急处置、水质监测、赔偿磋商、后续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快速完成案件磋商程序。后衔接民事诉讼,公开审理并全程直播,为百万群众上了一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