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12369热线,反映某石化公司烟囱冒黑烟,造成一定的群众恐慌,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2021年7月12日下午3时36分,某石化公司石化乙烯装置发生故障,装置内的物料通过火炬,紧急排空,导致火炬冒黑烟。经检测,该火炬黑烟林格曼黑度达到4级,远远超过了“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林格曼黑度不大于1级”的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但在法制部门合规性审核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一是火炬排放的是原料气体,不是工艺尾气;二是《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林格曼黑度排放要求。因此,使得该案件行政处罚于法无据。考虑到该事件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达成共识,由于本次事件持续时间短,损害事实较为简单,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三位专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损害费用核算,核算结果为36167元。
02磋商结果
2022年1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经友好磋商,赔偿义务人愿意在承担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外,还主动提出愿多支付163833元用栖霞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最终共计赔偿金额达20万元。
赔偿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主动提出多支付费163833元,凑整20万元,全部用于八卦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经群众反映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一是探索行政处罚以外的环境案件办理出路。本案在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通过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环境案件办理方式的突破。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难面。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优势,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本案的鉴定评估过程充分发挥了行业专家的技术引领与支撑作用,在案件涉及的林格曼黑度单位治理成本无明确收费标准与市场调研途径时,采取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进行评估。
三是引导企业全过程参与,拔高企业的责任地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与企业沟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引导企业主动介入磋商,提高企业生态补偿积极性。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出多支付4.5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于南京市八卦洲生态修复基地建设既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还起到了长期警示作用。
四是让被查被罚变成增绿添彩,提高公众满意度。本案采取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新渠道,为最美长江岸线建设贡献了力量,让生态环境得到永续修复,以行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