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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罚款10万元!空气质量管控氨逃逸超标处罚案

日期:2023-09-20    来源: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9/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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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大气治理 大气污染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逐年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改善率以及空气质量排名成了各级政府政绩量化的重要指标,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各个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空气质量保障及减排措施,其中降低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量成为各地常用手段,降低排放量的主要方式就是制定了严于国家或地方的管控排放限值(俗称超超低或超低排放+总量管控),尤其是在氮氧化物排放管控中,排污单位通过脱硝设施的升级改造多数已经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水平,在超低的基础上再进行氮氧化物浓度的降低往往容易形成氨逃逸水平的成倍增加,形成转化排放或者变项排放,反而不利于整体空气质量的改善。

以下通过一起因地方政府空气质量管控,排污单位常规污染物控制水平较低,氨逃逸超标的处罚案例分享,引起大家对重污染天气期间排污单位的管控措施的思考。

案例介绍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排污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4月21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3#焙烧排放口氨排放浓度均值为31.6mg/m³,超过《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20)。企业只有增加氨的投加量,以保证氮氧化物的排放降低,导致氨排放浓度的升高。3、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整改。鉴于本次氨排放不存在主观故意,并且发现问题主动停产整改,申请免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判定标准和裁量等级:X:处罚金额;最终裁量金额5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中“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拾万元整。

行业排放限值

结  语

各地政府为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努力去改善空气质量,应该得到赞成和支持,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或者上级考核任务,制定了不符合自身情况的减排任务和排放指标,不但不利于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建立,即使短时间内生态环境质量的得到了改善,但是百姓的收入也受到了影响,领导因环境质量改善而升迁,老百姓却喝上了干净的西北风。同时各地空气质量管控期间各种非正式或者不合规的管控指令发布流程也是排污单位意见强烈的方面,应该引起上级管理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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