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举报奖励):江苏众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扬尘物料未采取覆盖、喷淋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信访投诉线索,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江苏众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沥青石子制造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石子--烘干--筛分--和沥青混料搅拌--出料。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厂区北侧堆场有大堆物料(石子、瓜子片、石屑、米沙、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措施。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4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2〕04-197号),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由于举报人举报内容符合《扬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安全隐患奖励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项,江都生态环境局为举报人积极申报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已于今年成功获批下发。
三、启示分析
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是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环节。通过持续强化生态环境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企业环境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于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工作的积极性、切实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二(排污许可):江都区晴川污水处理厂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江都区晴川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居民生活污水及樊川镇园区生产、生活废水处理,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5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需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记录台账,但该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记录台账。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3〕04-29号),处罚款人民币8300元。
三、启示分析
本案是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查处的案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是排污单位应当落实的排污责任和义务。各排污单位应主动加强精细化管理,营造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