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襄阳市邓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4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南漳县某机械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现场勘察。经调查核实,邓某伙同李某、丁某、章某等四人于2022年3月起,租用该机械公司一栋闲置废旧厂房,自建卧式锅炉2台、冷却水箱2个,用于从事医用硫磺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厂房内及厂房外墙边简易防雨棚内堆放着褐红色渣土样物质和一堆块状原煤,散发着刺鼻味道。据邓某介绍,堆放的褐红色渣土样物质是石油冶炼的废渣,约110吨,用做生产医用硫磺的原材料,原煤约8吨,但是废渣的产地、来源、供货渠道等情况,邓某表示不清楚。
因涉案褐红色渣土疑似危险废物,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南漳县公安机关。4月20日,南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南漳县公安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设施已全部拆除,厂房内外堆放的大部分渣土和原煤被转走。经询问邓某,邓某表示不知道是谁运走的,也不知道运到哪里去了,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其他三人接受调查,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接受调查,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任何合法的许可证照。
鉴于上述情况,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立即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疑似危险废物的渣土进行危险性分析鉴别。7月13日,该检测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为“900-000-38”。
邓某等人在某机械公司自建的生产设施设备于2022年4月12日已全部拆除,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危害,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对剩余的12.08吨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于2022年9月15日至16日安全处置完毕。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依法将邓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南漳县公安局。2022年11月15日,南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邓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决定立案侦查。
2023年2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会同南漳县公安局赴山西省临汾市及襄汾县两地开展危险废物溯源调查,2月16日又赴湖北省应城市开展危险废物去向调查。目前,南漳县公安局已完成案件调查,将该案移送至南漳县检察院。
三、案件启示
(一)紧盯线索,固定证据。本案是一起跨省跨区域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拒不提供涉案物质来源,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无法确定该物质性质,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经监测分析,鉴定为危险废物,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
(二)部门联动,追根溯源。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两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组建联合调查组,为准确判断危险废物来龙去脉,联合调查组又先后2次远赴山西省临汾市、湖北省应城市对危险废物来源及去向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大量走访,确定该危险废物来源于山西省临汾市某化工厂,由郭某从该公司李某手中购买约110吨废渣,转运至南漳县卖给邓某等四人。事发后,四人惧怕受到处罚,联系郭某私自将97.92吨废渣转运至湖北省应城市某化工厂处置。
(三)科学处置,杜绝隐患。为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及时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沟通、协调,签订处置合同,合法科学处置危险废物,用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确保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的环境权益。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对残留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案例二
荆门市丁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自家后院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气味刺鼻。经钟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固体废物倾倒点位为大小约15m×4m的一土坑,该土坑内的固体废物呈暗红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初步判断疑似危险废物。经调查核实,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代某某受委托于2023年3月20日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硫膏处置合同,代某某于3月 22 日和荆门市民宁某某签订处置协议,将硫膏交由宁某某处置,宁某某又联系了丁某,丁某将硫膏填埋在自家后院宅基地。
二、查处情况
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丁某等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倾倒溯源相关调查工作。
2023年3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涉案危险废物挖出并转运至某公司仓库内查封、扣押,最终共清运硫膏31车,共计188.08吨。其中纯硫膏19车,重量 110.56吨;混合硫膏12车,重量77.52吨。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及周边被污染的土壤被原地查封,待当事人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按要求进行安全处置。
2023年3月3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丁某擅自处置的硫膏进行了司法鉴定取样。5月25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报告,确定涉案硫膏系危险废物。
2023年6月1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丁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的相关材料分别移送钟祥市公安局和检察院。2023年6月15日,钟祥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处于侦办阶段。
三、案件启示
(一)启动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国家和省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2月初印发了《荆门市2023年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了打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对该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宣传,营造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该案的线索得益于群众知晓专项行动、知晓举报渠道,第一时间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案件的查办。
(二)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靠群众监督是新时期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当前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地点有较强的隐蔽性,嫌疑人往往通过货运等长距离运输,利用夜晚和节假日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偏僻的村镇、废弃厂房等处,仅依靠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执法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三)利用司法联动优势,形成案件侦破合力。近年来,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此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往往具有涉及面广、跨多个区域、涉案人员众多、隐蔽性强等特点,无疑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而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不断形成强大合力,为案件快速侦破打下坚实基础。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联合行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已填埋的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深挖,装袋转运至暂存仓库查封扣押
案例三
孝感市王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14时50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接群众信访投诉,反映“一个无手续、无资质的无名小型化工厂,非法生产排污”。安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核实,王某的化工厂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未向任何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于2022 年11月 5日开工建设,2022年12月24日开始生产,到2023年1月13日停产,此后再未生产。现场发现,其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存放在无防腐、防渗措施的收集池中,生产产生的黑色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考虑到该化工厂存在使用大量危险化学品,产生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执法专案组立即将的情况通报安陆市公安机关。安陆市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立即提前介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联合办案。
2023年4月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小化工厂生产废水、固体废物和土壤进行取样开展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小化工厂现场的废水和黑色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271-001-02、271-005-02)。经对废水、固体废物进行计量,现场遗留废水147.2立方米,黑色固体废物35.2吨,黄色固体废物0.8吨。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现场的生产设施及物品进行查封,后因案情需要延期了查封扣押,并于2023年6月7日解除了查封(扣押),由安陆市公安机关按照办案需要继续对现场生产设施和物品进行查封。目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周边被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被原地查封,等待当事人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
2023年5月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孝感市公安局安陆市分局于当天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5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拘留。2023年6月8日,安陆市检察院对王某正式批捕。
三、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是安陆市执行《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环境污染案件“两法衔接”办理的第一案件,充分彰显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的新要求;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联动,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增强环境执法威力;
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准确,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清晰,查处措施果断有力,对于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理到位;
四是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则,依托环境污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主动出击,铁腕治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现场执法,发现该化工厂区露天堆放黑色固体废物,生产废水违法贮存
案例四
鄂州市叶某作坊违法超标排放含铬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一家表面处理企业在夜间生产。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现场勘查,该表面处理作坊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且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有6名工人正在对配件进行表面处理加工作业,地面有明显水滩,作坊东南角有一条水沟与外环境相通,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与该水沟连通的洞口直接排放外环境。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外排废水中PH、总磷、六价铬、总铬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其中两次取样的总铬浓度值分别为7mg/L、20.6mg/L,平均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三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2年11月1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叶某表面处理作坊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因情况复杂,延长期限至2023年1月10日,查封(扣押)解除后该作坊已自行关闭。
2022年11月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经调查后于2022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童某、叶某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23年4月3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目前当事人童某、叶某已取保候审,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一)重视群众举报。群众举报是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来源。近年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有奖举报制度,高度重视群众发现和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本案中,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作坊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一时间保留了证据,避免物证灭失,极大消除了潜在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有力的避免了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
(三)拓宽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渠道。该案主要证据之一是第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用监测报告来证明案涉废水总铬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倍以上。该案的办理打破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需司法鉴定报告的常例,为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拓宽了渠道,也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生态环境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研究,对叶某表面处理作坊生产设施实施查封
案例五
天门市某公司超标排放含铅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3年3月23日上午,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天门市环境监测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北侧仓库建有1条除油线和2条电镀线,已安装高频电流、电镀槽、清洗槽等设备,现场存有锡片、电镀液等原辅料及已镀轴瓦等成品。该公司电镀区无废水净化处理设施,收集井内存满废水,收集井内的生产废水经过1根软管,利用水泵连接的水管直通仓库外雨水井内。
2023年3月28日下午,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商请天门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及采样勘验。经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收集井(车间废水排放口)的废水中,总铅浓度为3.11mg/L、总铜浓度为1.40mg/L,分别超标14.55倍、1.8倍(《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总铅排放浓度标准为0.2mg/L、总铜排放浓度标准为0.5mg/L)。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铅)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23年3月28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该公司随即停止生产。
2023年4月26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天门市公安局。天门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群众投诉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利刃”。天门市积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极大地提升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在有效提升发现社会化问题能力的同时,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管、共治、共赢”的良好局面。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及时商请天门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提前介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天门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控制现场和主要当事人,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两部门相互配合,快速、精准、高效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
在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的同时,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步对该公司涉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调查,两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联合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开展采样监测,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案例六
宜昌市某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
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矿物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在打击危险废物专项交叉执法行动中,根据商务部门提供的废旧汽车拆解企业名单,对当阳市某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靠近东南厂界地面有油泥积存,东南厂界堡坎上设置有数个溢流口,厂区场地内的废机油通过部分溢流口流出到外环境,其中一个溢流口专门设置有PVC弯管,弯管的下方菜地有修建一个小收集沟,收集沟后面埋有一截PVC管,PVC管另一端下方为水沟,菜地的土壤表面有废机油油水混合物流淌的痕迹,溢流痕迹最终汇至厂区东北侧山洪沟内流入玉阳河。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东南厂界堡坎设置的多处溢流口进行封堵,同时对厂外拆解的汽车零部件进行了清理,分类入库,并按要求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入厂区外环境的油水混合物中废机油的特征污染物中,石油类浓度为1.92*10?mg/L、总铬浓度为0.153mg/L、汞浓度为0.68mg/L、砷浓度为36.3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企业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未建收集设施并采取措施来防止环境污染,在知晓厂区内废机油及油泥存在溢流至外环境的风险情况下,通过厂界堡坎上设置的溢流口和PVC管道将废机油直排至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矿物油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4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同日,宜昌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当阳市公安局。当阳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1.在本案中,违法企业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仍对违法结果持放任态度,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不得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放任不管。
2.本案件线索来源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打击危险废物犯罪专项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部门联动、异地交叉执法的方式,精心谋划,多措并举,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在执法行动前,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充分沟通,确定以整治废旧汽车拆解行业为重点,使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开展执法时,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交叉回避的方式,直入现场,直击问题,及时锁定证据,保证了执法效果。在案件查办及后续工作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介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有力震慑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厂区内拆解产生的废机油未有效收集,通过设置溢流口PVC管道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