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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黑龙江哈尔滨市查处刘某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日期:2023-10-20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0/2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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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危废处置 固体废物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9日,针对刘某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问题线索,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指导及组织下,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开展联合现场调查。经查,刘某利用剪压、粉碎、球磨等设备,从事废旧三元催化器收集处置活动,现场查证三元催化剂粉末及未拆解三元催化器1.85吨、已拆解三元催化剂壳体2.4吨。

废旧三元催化器来源于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内含废催化剂,主要成分为贵金属铑(Rh)、钯(Pd)和铂(Pt)物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HW50-非特定行业900-049-50危险废物,现场查证的三元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非法收集、贮存、处置量不足3吨,但根据调查问询、当事人供述,处置三元催化剂“每次200公斤到300公斤送回公司,每两三个月送一次”,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可能超过3吨,香坊生态环境局于5月1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香坊公安分局,并移交了现场调查笔录、勘验记录及影像资料等证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于6月12日受理立案。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香坊生态环境局、香坊公安分局和香坊区检察院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要求,沟通前期调查情况,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土壤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意见,推动案件深入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意见结论认为,刘某非法收集、处置废旧三元催化器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土壤环境的污染。

查处情况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对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三元催化器的行为,依法对涉案废物予以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香坊公安分局,目前公安部门已查封涉案资金账号,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并获批逮捕。

启示意义

三元催化剂作为一种少见的新种类危险废物,其处置入门简单,投入成本低,违法企业容易受到高利润的驱使,铤而走险。违法经营者对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和自己将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认识程度不够,经营者需要树立正确的排污者责任观,守住环境底线和法律红线。生态环境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监督指导危废经营单位,告诫企业守法经营。此外,此类经营活动场所偏僻隐蔽,调查取证困难。在办案实践中,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协同办案,及时固定证据,锁定违法犯罪行为及行为人,共同推动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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