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有人倾倒龙腾钛业的红石膏”。执法人员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2022年10月24日至30日期间,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擅自将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堆场内堆放的钛石膏(属Ⅰ类一般工业固废)1015.22吨运至位于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内昆明市污泥处理厂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后的空地堆放,造成堆放地块原有草类植物被掩埋、破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3.磋商情况
一是预磋商。正式磋商前,执法人员与昆明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预磋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
二是正式磋商。2022年12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组织召开磋商会,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对受损地点开展生态修复。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决定由赔偿义务人出资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点位,按照受损面积开展补植,进行异地修复。
4.修复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下,赔偿义务人主动成立了整改小组,及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排挖掘机械,运输车辆对堆放的钛石膏及时进行清运,清运后使用原有建筑弃土进行场地平整。因受损地点用途及季节受限不宜进行原地植树,该公司将对受损点面积测量,出资按照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点位开展植树植绿工作进行异地修复。
(二)主要做法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办理。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本案从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评估等环节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在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开展生态修复,为后续磋商奠定良好基础。
2.创新生态修复方式,优化修复效益。办案单位通过创新替代修复模式,将替代修复与当前的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完成了替代修复任务,又为城市建设节约了经费,确保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三同步”开展原则,即立案时同步开展线索筛查,调查时同步开展损害调查,处罚时同步开展赔偿工作,实现了“一案双查”,有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通过压实执法部门责任,解决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问题;通过细化办案流程,使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执法工作效率最大化。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采取修复措施对受损地点进行生态修复,在案件行政处罚中,给予了减轻处罚,既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四)专家点评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素养。首先是案件处理及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即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清理钛石膏,保证了事件的有效处置;其次是案件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对应同步办理,贯彻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的通知》相关精神;再次是创新性提出替代修复模式,实物对实物避免了反复价值量化造成的不必要费用支出和效率降低,保证了生态修复效益的最大化。
对于违规堆放固废类案件,通过该案例模式的解决,高效地解决了在行政强制力监督下的损害赔偿与修复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及时赔偿、立即修复,实施了替代性质的异位生态修复。( 点评专家:李宗逊 专家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