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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 8名被告人污染环境获刑

日期:2023-10-23    来源:国家固废技术情报共享平台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0/2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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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铝灰 危险废物 环境污染

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由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林某等8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一案,判决8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被告人唐某、林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铝灰处置。唐某先是以每月4000元的价格租用了位于平南县某村一间原生产京炭的厂房,后购买设备将厂房改造成铝灰提炼厂,并将该厂出租给林某、黄某经营使用。林某、黄某陆续雇佣冯某、叶某、赖某、丘某等人做提炼工或杂工。截至案发,该铝灰提炼厂处置铝灰2600余吨。经现场调查发现,厂区内堆放铝锭880块(约17.6吨)和262袋黑色粉末(疑似铝灰)。经检验,该不明物质是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与水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

经专家评估,该涉案厂区铝灰虽暂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坏,但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随后,平南县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负责转运和处置涉案铝灰,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和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联合对转运过程进行监督。整个转运过程耗时6天,出动152人次,转移14车次,依法转移铝灰468.69吨,共产生应急处置相关费用82万余元。

平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等8人非法参与提炼铝锭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给环境治理和修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到3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到10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令8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应急处置相关费用共计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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