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通过“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发现,伊春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在2023年3月至7月之间存在3台车初检和复检“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值不一致,存在人为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发现线索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查阅3台机动车检测报告共7份。随后执法人员通过伊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哈尔滨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调取了这3台车辆基本信息,发现该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kw”与车管所提供的数据不符,进一步确认该检测站通过修改额定功率进而降低检测限值标准,致使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2.5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整。
案件启示
该案通过“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非现场检查发现,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监控发现了环境违法问题,通过线上监管和线下执法的有机结合,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将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现代化运用实处。此次违法案件查办,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督促、倒逼伊春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