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市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相关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积极化解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
《方案》从监管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条款、监管部门为公安部门的条款、监管部门为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条款三部分出发,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监管部门为公安部门的条款部分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公安部门对其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方案》还从11个方面,对监管部门为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条款明确了分工。其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负责。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文广旅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镇江市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数据显示,噪声类环境投诉占比约五分之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涉及噪声污染治理工作,部门分工较为模糊,《方案》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噪声污染治理有了明确责任部门。
今年年初,镇江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就制定出台了《镇江市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过8项噪声异味治理重点任务、5项工作举措、4项保障措施,明确全市噪声异味污染治理的“作战图”。此次镇江市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多重发力,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