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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被查!因废气采样口设置不规范及未配备采样平台

日期:2023-12-11    来源:环保365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2/1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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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业废气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监测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塘厦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涉气企业采样口规范性专项检查行动中,检查涉气企业65家,发现存在问题企业12家,主要问题为采样口位置设置不规范及未配备采样平台。

案例一:东莞某汽车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依据环评设置注塑、冲压、热处理、回火、研磨等工序,注塑成型、塑胶成型工序中,需要对塑胶料进行加热软化,此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对采样位置的要求:“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现场实测其管道直径约40 cm,采样口至下游弯头不足20 cm,未达到要求。塘厦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将依法立案处理。

▲废气处理设施采样口偏下

案例二: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依据环评设置机加工、压铸、注塑、喷漆、移印、丝印、烘干等工序及相关设备。注塑、喷漆及移印、丝印、烘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相关生产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单位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均有正常开启,采样口高度达到1.5倍管径要求。高处采样口离地面约3 m,但未配备采样平台,未达到《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塘厦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将依法立案处理。

▲废气处理设施整改后已安装采样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为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具体有何要求?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设置是否可以认定为排放口不规范设置的环境违法情形?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具体要求又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口的设置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排放口设置要求”明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其中,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包括如下要求: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等。此外,《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分别规定了排放口图形标志、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以及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等规范要求。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等文件均已明确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包括了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

因此,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设置,应认定为排放口不规范设置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五项予以处理。

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规范要求,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是采样位置的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并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二是采样孔的设置,在选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毫米,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毫米,不使用时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三是采样平台的设置,应为检测人员设置采样平台,确保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米。此外,还有进出口采样点位置和数目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就不在此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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