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对应罚则所在的《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将"擅自堆放危险物“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分列在第一款第(三)项与第(六)项,具体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贵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在该条第二款中,对上述两种行为规定了不同处罚的幅度:有第一款第六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也就是说,对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这一违法行为,如果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则法定处罚额度为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由于处罚额相差巨大,对于一些不规范放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比如堆放在车间内、露天堆放等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在实务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部分意见认为贮存只能在特定的危废车间或者危废贮存场所,在这之外的都算“擅自堆放”。有意见认为“擅自堆放”必须要有污染后果,没有污染后果的只能算“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有观点认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应满足两个条件:(1)属于贮存危险废物:且(2)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因此,只要没有放置在特定的危废贮存设施、场所的,都不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而应认定为属于“擅自堆放”。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
《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要求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那么何种行为属于违反此规定呢?只要不满足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都属于违反此规定,不但包括已在特定设施、场所贮存,但不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行为:还包括没在特定设施、场所贮存的行为。用简单的逻辑学公式可以表述为“ A 且 B ”的否命题是“非 A 或者非 B ”。
从上述分析来看,“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形中包括“擅自堆放危险废物”,两者属于一般与特殊的情况。
“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是否需要造成污染后果呢?《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如此表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此可见,如果需要有污染后果,法条中必然会有相应表述。因此,要求“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必须造成污染后果才能进行处罚,不符合立法本意。
那么,何种行为属于“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应该对“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擅自”进行分析。虽然没有对“擅自”精确定义,但“擅自”应包括主观故意,简单表述为“知道这么做不对,但仍如此做”。仔细区分,里面可以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一种是知道如何堆放危险废物不规范,但仍然如此堆放:另一种是知道如此堆放危险废物会造成污染,但仍如此堆放。
对这两种类型,笔者认为狭义的更符合立法本意,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采用广义模式,则“擅自堆放危险废物”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之间的区别只在主观过错,一个是故意,一个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立法表述的区别根本无法体现。
第二,法条中将“擅自堆放”与”擅自倾倒”放在一个罚则之下,适用同等力度的处罚。这就说明,对立法者而言,“擅自堆放”与“擅自倾倒”的危害程度相当。擅自倾倒不一定会造成污染后果,但至少已经有放任污染后果发生的故意,从过罚相当的角度来看,擅自堆放也至少应该有放任污染后果发生的故意。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体现。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但第七条又做了限缩规定,认为不能简单认定非法无证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就应入刑,而是明确构成污染环境罪,还需要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主要理由也是,从同类解释的角度来看,处置应是与排放、倾倒侵害法益相当的行为。根据体系解释方法,非法处置之危害性,应等同或至少相近于非法排放或非法倾倒之危害性。
同上述分析,对于一些企业虽然没有在危废贮存设施、场所堆放危险废物,但其已经有意识防止污染发生的,比如堆放在厂区车间或者仓库里的,或者虽然堆放在露天,但有意识覆盖保护膜等堆放行为的,不宜认定为“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对直接露天堆放,不做任何防护措施的,可以认定为“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综上,“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一种特殊情形,是一种具有放任污染后果发生故意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