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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多省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企业典型案例

日期:2023-12-29    来源:环保365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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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污染天气 大气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

2023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南省发现,许昌市长葛经济技术开发区、平顶山市宝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不到位、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问题突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责任不落实。

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点企业按绩效分级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措施。督察发现,一些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时弄虚作假。长葛经开区鑫金汇不锈钢公司将早已停产的75吨电弧炉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而长期正常生产的4台AOD炉却不在应急减排措施中;宏旺金属公司应执行C级应急减排要求,但该公司擅自按绩效评级B级编制应急减排措施,导致本应在橙色预警期间停产的镀钛等涉气工序未停产。

图5  2023年11月24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鑫金汇不锈钢公司应急减排措施弄虚作假

督察发现,应急减排措施普遍落实不到位。2023年1—11月,许昌市共启动3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青浦合金公司和瑞都能源公司先后2次、长海不锈钢公司1次未按预警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晨赫铝业公司不仅在2023年10月橙色预警管控时未落实停产减排要求,还在督察组检查时提供虚假生产记录掩盖未停产事实。平煤神马京宝公司、宝丰洁石煤化公司2023年以来2次橙色预警期间均未落实焦炉负荷降至正常生产负荷80%以下的要求。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企业典型案例

为推进重点时段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强力推进重点时段空气质量污染防治,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一线进行监督帮扶,查处一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9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典型案例。

威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4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推送异常数据,对威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为造粒机、挤出机、xte发泡生产设备等涉气工序停产。核查时该公司海绵挤出机生产线、xte发泡生产线正在生产,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广宗县某自行车配件厂

2023年11月13日,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推送的异常数据,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宗县某自行车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11台注塑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仅停产2台注塑机,其他注塑机均正在生产。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巨鹿县某橡胶密封件企业

2023年11月19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推送线索,对巨鹿县某橡胶密封件疑似未落实橙色预警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企业有2台硫化机正在生产,该企业在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应当全部停产,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邢台某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砂浆混凝土生产工序应停产。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电网调取该公司用电情况以及企业生产记录发现,该公司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砂浆混凝土工序进行了生产,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威县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9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应该执行涉气工序停产。核查发现该公司现场一台烤箱、一台硫化罐正在生产,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新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5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新河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推送发现该企业在预警期间有用电数据,对新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临城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4日,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临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城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破碎机3台、反应釜1个、热风炉1台,烘干设备1台、振动筛2台、混料机1台停产。经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三台反应釜存在同时生产行为,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宁晋县某蜡烛厂

2023年12月4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分表计电平台企业用电数据,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共两条注塑生产线,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执行停产1条注塑生产线减排措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1号注塑工序正在生产,经调取分表计电平台用电数据,显示该企业12月4日凌晨,两条注塑生产线同时生产,生产时间7个小时,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邢台市某电线电缆厂

2023年12月3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分表计电平台企业用电数据,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90型号挤出工序正在生产,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2023年12月22日,聊城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以来,生态环境部在我市持续开展监督帮扶检查,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期间,帮助我市发现了部分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为发挥警示作用,强化举一反三,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全面整治提升,现将督导检查反馈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山东省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应急响应措施为喷涂、固化、喷砂、电泳、固化、挤压工序停产。2023年12月22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二级响应后,14时左右现场检查时,企业喷涂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检查当天茌平区生态环境分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并立案处罚。

山东某家具有限公司:

该公司应急响应措施为实木家具生产工序(切割、封边、打磨、喷漆工序)停产。现场检查企业监控历史记录,自2023年12月22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以来,企业实木家具生产工序(切割、封边、打磨、喷漆工序)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检查当天茌平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

山东某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应急响应措施为轻钢生产线1套喷漆房停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有未停产嫌疑,经调阅该公司钢结构装配车间的生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12月23日13时51分至13时57分,生产车间喷漆工序进行了喷漆作业。检查当天阳谷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和回复。

来信:

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在实际操作时,排污量不容易界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没有明确执法主体,而且没有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中所表述的“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中是否适用于执行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为慎重执法,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究竟适用哪个条款予以处罚,望给予解疑答复。

回复:

一、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对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中的“等”字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违反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实施处罚。

二、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释义: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如果有地方性条例或地方规定的,作为执法部门,执行地方性条例或者地方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2、没有地方性条例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保部答复,即只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才可以罚款处罚,其他企业只能实施查封扣押。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列入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可入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 《关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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