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以及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环境治理项目的场址开放使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
内容提到,核设施退役后,除了剩余建筑物和设备的污染水平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以外,其场址土壤中的残留放射性活度浓度在满足本标准后,场址方可开放使用。场址的使用分为无限制使用和有限制使用,有限制使用的场址开放后,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所致代表人的总剂量应小于0.25 mSv/a,且在限制措施失效后,应保证对代表人的剂量小于1 mSv/a。场址退役后的限制措施不能代替清理活动。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所致代表人的总剂量不应高于该场址所有核设施运行期间场址的剂量约束值之和,同时还应满足GB 18871中规定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的要求。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