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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台商投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发布

日期:2024-03-1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3/1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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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费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福建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内容指出,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漳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住群众征收标准:居住户按每月每户9元计征。单位征收标准(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按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1.餐饮业(大排档、小吃店、酒楼、饭店、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总面积计算),30平方米以下按30元/月·间计征,3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月计征。2.服务业、娱乐业(澡堂、桑拿、美容美发、保健、舞厅、卡拉OK厅、滑冰场、保龄球馆等),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3.食杂、电器、百货、医药、超市等其他行业,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4.住宿业(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星级以上按每张床位5元/月计征,星级以下按每张床位4元/月计征。征收额均以实际床位的70%计征。5.农贸市场按每摊5元/月计征(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支付)。6.车站按候车室面积1元/㎡·月计征。

全文如下: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漳台管规〔2024〕3号

角美镇,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台商投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生活垃圾收费的相关机制,提升治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区城市品质提升及人居环境治理,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和《漳州市物价局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区域内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漳价商〔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漳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中部片区(东至角海路,西至中闽大道,南至角江路,北至厦深高铁)范围内的营业性场所;

(二)东部片区(东至保生路,西至鸿渐路,南至龙池大道,北至角嵩路)范围内的营业性场所;

(三)漳州台商投资区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安置房等范围内的营业性场所;

(四)漳州台商投资区辖区范围内的居委会辖区居民、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均按照本暂行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漳州台商投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漳州市物价局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区域内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漳价商〔2018〕3号),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参照龙海区(原龙海市)城市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居住群众征收标准:居住户按每月每户9元计征。

(二)单位征收标准(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按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餐饮业(大排档、小吃店、酒楼、饭店、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总面积计算),30平方米以下按30元/月·间计征,3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月计征。

2.服务业、娱乐业(澡堂、桑拿、美容美发、保健、舞厅、卡拉OK厅、滑冰场、保龄球馆等),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3.食杂、电器、百货、医药、超市等其他行业,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4.住宿业(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星级以上按每张床位5元/月计征,星级以下按每张床位4元/月计征。征收额均以实际床位的70%计征。

5.农贸市场按每摊5元/月计征(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支付)。

6.车站按候车室面积1元/㎡·月计征。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完成或持有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经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区行政执法局办理减免手续(每年核减一次,据实减免)。

(一)特困人员(指月收入低于漳州台商投资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

(二)残疾人(指个人);

(三)企业单位破产和停产期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按先征后返的原则执行;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有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但用户要求环卫部门特约服务的除外,环卫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区行政执法局为征收主体,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方式征收。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收费主体清单为收费依据,由区行政执法局牵头汇总。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由区行政执法局委托相关服务或管理职能部门代收,同水费一并收缴,资金上缴至区财政局,具体由区财政局统筹。受委托征费部门按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作为代征工作手续费。

涉及变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初核实更新收费主体清单,并及时上报区行政执法局汇总,区行政执法局应于当月及时变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手续。

(一)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角美镇(各居委会)提供收费主体清单。

(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管理局提供收费主体清单。

(三)餐饮业[酒楼、酒吧、饭店、小吃店(不包含小餐饮)、大排档、茶楼等]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收费主体清单,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小餐饮的垃圾处理费由角美镇提供收费主体清单。(清单内容包含行业性质、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就餐和厨房总面积、应收费用等)。

(四)服务业、娱乐业(包含但不限于澡堂、桑拿、美容美发、保健、舞厅、KTV、电影院、卡拉OK厅等)的垃圾处理费由区行政审批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收费主体清单(清单内容包含行业性质、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总面积、应收费用等)。

(五)食杂、药店、超市等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收费主体清单,电器、百货等其他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区行政审批局提供收费主体清单,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清单内容包含行业性质、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总面积、应收费用等)。

(六)住宿业(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的垃圾处理费由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区公安分局提供收费主体清单(清单内容包含行业性质、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床位总数、应收费用等)。

(七)农贸市场、花卉市场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收费主体清单(清单内容包含行业性质、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经营摊位总数、应收费用等)。

(八)车站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建设局提供收费主体清单(清单内容包含行业性质、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候车室总面积、应收费用等)。

第八条 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当按本暂行办法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按本暂行办法按时缴纳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征费单位或征费人员应按规定出具收费统一专用票据,若存在私自使用其他票据或收费不给票据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缴或举报。一经查实,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统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垃圾清运、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理等各环节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发改、财政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征费单位及征收单位的征费行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一次。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且已收物业管理费的生活小区等负责将其指定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并运入附近的中转站。

第十三条    凡区管委会以前发出的相关文件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解释权属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局。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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