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完成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目标和出水水质执行标准。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厘清了相关省直部门职责。明确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国家部署,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省财政部门支持引导各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强化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健全完善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省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省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明确了市、县、镇、村职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确定市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明确了运维管理要求,特别是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提出了设施分类管理要求,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督检查职责和市、县两级指导评估职责。鼓励各市、县(市、区)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五章资金保障。明确了运维经费保障和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运维经费监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亮点工作
一是从监督指导、资金保障、用电优惠、用地保障、改厕管护等方面,学习浙江省“千万工程”经验,首次对省生态环境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水利部门、省农业农村部门、省自然资源部门等省直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凝聚了部门合力。基本突破了设施用电、用地困难瓶颈。特别是明确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各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镇、村职责,首次提出将设施建设运维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分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明确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进行业务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提出了设施分类管理要求。首次明确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四是细化了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及时线上销号。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五是加强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国家工作部署,首次提出鼓励各地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六是提出了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首次提出市、县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