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164-2024FDIS)》。
内容显示,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