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动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进行了系统部署,对新发展阶段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支撑能源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意义
(一)是推动煤炭行业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矿井水是一种重要的非常规水源,强化矿井水分类分质处理和合理回用,能够减少对其他水源的依赖,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推动煤炭行业向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全面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的有效手段。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供需矛盾已成为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瓶颈。将矿井水纳入综合水资源管理体系,为水资源配置提供多元化的补充,提高矿井水利用率,有助于缓解煤水矛盾和区域性水资源供需不平衡。
(三)是协同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地下水是水循环中的活跃因子,煤炭基地的集中开发导致地下水破坏,以矿井水的方式涌出,造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复合性问题突出,增加生态环境退化风险。深入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和利用,能够充分发挥矿井水的资源、生态及环境属性功能,有助于实现煤水资源协同共采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矿井水保护能够有效减少地下水位下降诱发的地表塌陷、地层变形和土壤侵蚀等地质环境问题,支撑稳定矿区生产地质环境承载力。
二、统筹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
《指导意见》构建了涵盖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和工艺维度的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框架体系,充分考虑了矿井水源头控制、过程处理、集约利用的多环节工作要求,有助于缓解矿山生产安全、供水保障、生态环保三者之间的矛盾,实现煤炭资源与水资源共赢目标。
(一)源头控制,保护地下水资源。《指导意见》强调把煤炭生产限定在水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应明确区域所需保护的含水层,新建煤矿在设计时应根据开采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资源保护措施,在产和待产煤矿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针对不同区域矿区主要含水层类型迥异的实际,《指导意见》明确,在华北受底板含水层影响矿区,建议采用超前区域治理、构造区局部注浆加固与封堵等技术,防控底板承压水进入矿井;在西北、东北主要受顶板砂岩含水层影响矿区,推荐采用含水层侧向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和隔水薄弱区修复治理等技术,减少主要含水层的地下水流失;在西南岩溶含水层影响矿区,推荐采用综合探查与岩溶通道局部注浆帷幕、地面落水洞回填等措施,改变井田岩溶系统补给条件,减少大气降水直接补给岩溶水系统。
(二)分类处理,提高矿井水处理效能。《指导意见》强调科学精准实施矿井水分类、分质、分级的无害化、资源化高效处理,在满足资源化和生态化利用目标基础上,兼顾经济与技术的合理可行。《指导意见》涵盖了对含悬浮物、高矿化度、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的具体处理措施,重点关注高矿化度、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处理,鼓励采用海水淡化技术、热法脱盐、井下预处理-地面深度处理工艺、高效除氟等技术,降低高悬浮矿井水大规模处理成本至1.3-2.0元每立方米以下,高矿化度矿井水脱盐处理成本13元每立方米以下,确保保护和利用的经济性,激励矿区企业加大矿井水处理积极性。《指导意见》建议实行利用矿区能源优势助力矿井水绿色节能处理,在矿井水处理中开发使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三)综合利用,提升矿井水利用率。《指导意见》强调,要提升矿井水利用量和集约利用率,到2025年,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力争达到68%以上。将矿井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快建设矿井水输送管网,科学调配水量,优化配置生活生产生态水源。生产和生活利用方面,常规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矿井水深度处理后,可作为煤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用水,火电、钢铁等行业的循环冷却水。有条件矿区,可将满足使用水质标准要求的矿井水输送至工业园区、企业或周边城镇,作为生产用水和市政杂用。生态和农业用水方面,地下水超采地区,在依法合规且科学评估矿井安全影响、区域水环境影响后,探索将矿井水深度处理且水质达标后进行地下水回补或存储的可行性。在黄河流域严重缺水地区,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牧区,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流域生态用水。
三、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保障
(一)强化监督考核,确保矿井水安全处理利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将矿井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矿井水监测体系,明确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考核目标与要求。强化矿井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督,开展多指标长时间序列动态监测,建立矿井水保护处理利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矿井水安全处理利用。
(二)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健全矿井水利用激励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矿井水用水权交易、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等矿井水市场利用创新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保障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对于提高矿井水处理利用市场活力、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发展绿色保水用水。《指导意见》提出围绕关键技术攻关部署相关科技创新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突破。鼓励企业开展矿井水保护利用相关新技术研究,并加强相关创新技术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项目中的应用,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推动矿井水保护处理利用向科技化、精准化、智能化转变。
《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明确了不同井田类型保水开采需要采取的重要举措,提出了全空间、全领域、全流程系统实行矿井水智能、绿色、定向处理的具体要求,指明了矿井水在生产和生活利用、生态和农业利用两方面的应用场景,同时强调了健全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完善政策标准与税价机制等重点措施,在精准施策的基础上注重理念创新,将有力推动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全面快速开展。建议有关涉矿地区以《指导意见》为蓝本,把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推进煤矿行业绿色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