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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市: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日期:2024-04-1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4/1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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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 水环境治理 雨污分流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安徽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指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特种行业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已建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含连接接户井的接户管)存在雨污错混接情形的,排水户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改造完成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设施运维单位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全文如下:

关于《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拟定了《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5月10日前向我局反馈,感谢您的参与!

征集方式:

1、登录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s://zjw.chizhou.gov.cn/,从“政民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版块中点击进入“关于《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电子邮箱:343027341@qq.com

联系人:詹斌                  电话:2627007

附件:1、《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

关于《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规定》起草政策背景

为了加强对我市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规范城市排水户排水管理,保护城市水系生态环境,防治城镇水污染,我局草拟了《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4.《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5.《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规定》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随后征求了5家单位的意见,其中3家单位无修改意见,贵池区住建局局反馈意见4条,市排水有限公司反馈意见12条,我局认真整理吸纳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反馈意见,形成了本次的《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规定》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池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凡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特种行业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工作职责

《规定》明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在日常排水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及职责。

(三)增设物业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了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尤其是其他排水户的设施运维单位应加强服务范围内的检查、管理工作,及时阻止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并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对接管理范围内有排水接入需求的排水户,根据管网现状,指定正确的接户井,并负责接驳施工质量的监管,确保雨污分流。

(五)增加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内容

《规定》明确城镇排水运维管理单位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工作中的检查、清疏频次以及部分预处理设施的做法。

池州市主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规范城市排水户排水管理,保护城市水系生态环境,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水户,实行差异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排水户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雨污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排水设施”、“设施运维单位”)

第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污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雨污混流。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按照排水设施接驳情况,排水户分为市政排水户和其他排水户。直接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属于市政排水户,除此之外则属于其他排水户。

第六条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排水户划分为重点一级排水户、重点二级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一)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为重点一级排水户。

(二)符合下列条件排水户为重点二级排水户:

1.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2.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建筑面积超过200㎡);

3.建筑类排水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

4.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

(三)其余工业类、餐饮类等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七条 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类(含学校、部队),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含民办学校)、部队等排水户。

(六)汽修机洗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九)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十)畜禽养殖类,是指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是指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居民类,是指小区、公寓、宿舍等排水户。

第八条 市政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接户井前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二)排放水质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2015)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方案设计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接驳手续,同时根据指定接户井完善排水设施和海绵城市设计,并按要求完成设施建设。排水接驳完成后,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施运维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设施运维单位负责办理排水接驳手续。

(四)已建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含连接接户井的接户管)存在雨污错混接情形的,排水户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改造完成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设施运维单位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五)按照《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4401/T 28 -2019)要求,负责红线范围内包括其他排水户的雨污水管道及连接公共排水接户井的接户管等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附件1《排水管渠清疏频率》要求定期清疏排水设施,并建立管理台账。清疏产生的淤泥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进入公共排水设施。

(六)工地的雨水或者地下水、游泳池换水或者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池排水、工业生产产生的冷却水(不含污染物),达标排放至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

第九条 其他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放水质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排水户应当配合市政排水户开展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排水设施或者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质;

(三)擅自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加强包括排水接驳、排水许可审批、证后监管、违法查处等排水行为的监管。

各地按照权责划分,负责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

其中: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落实老城区范围内市政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平天湖风景区、高新区)负责辖区内市政排水户以及小区内其他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平天湖风景区、高新区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经开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行业内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施运维单位负责排水接驳现场勘查,定期检查市政排水户的管网接驳、排水行为。设施运维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设施运维单位尤其是其他排水户的设施运维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对接管理范围内有排水接入需求的排水户,根据管网现状,指定正确的接户井,并负责接驳施工质量的监管,确保雨污分流。

第十四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排水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非居民污水排水户应当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其他排水户可向所属的市政排水户申请报备,多个排水户申领一个排水许可的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其中:工业类污水排放须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2015);医疗类(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的排水户)污水排放须执行GB 18466-2005排放标准;畜禽养殖类污水排放须执行GB 18596-2001排放标准。以上三类排水户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申办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设置和维护隔油池、隔渣池、格栅、三级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设置独立检查井,或者设置专用检查口,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预处理设施分类管养要求》。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有效期内,排水户变更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五章 检查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已办证排水户开展证后监督检查。重点一级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二级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排水户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监督检查时,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施运维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市政排水户的排水行为,检查内容包括自建排水设施的接驳、运维、雨污分流等情况。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排水管渠清疏频率

附件3

预处理设施分类管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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