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江西峡江县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发布。
公告显示,该方案适用于巴邱镇城镇居民(东门社区、南门社区、西门社区、北门村委)、河西工业园区企业以及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小工作坊等。由峡江县玉华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的,玉华水务有限公司随水价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根据《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由玉华水务有限公司根据计量值核算后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
1.居民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0.85元/吨,50吨以上1.05元/吨;
2.非居民用水(含工业企业):统一征收1.20元/吨,其中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特种行业用水:1.70元/吨;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根据用水户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全文如下:
峡江县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工作要求,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巴邱镇城镇居民(东门社区、南门社区、西门社区、北门村委)、河西工业园区企业以及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小工作坊等。
二、征收时间
自2024年X月1日起执行。
三、征收标准
参照我县2018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县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峡发改费〔2018〕6号)文件中收费标准执行。
1.居民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0.85元/吨,50吨以上1.05元/吨;
2.非居民用水(含工业企业):统一征收1.20元/吨,其中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特种行业用水:1.70元/吨;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根据用水户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征收主体
由峡江县玉华水务有限公司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后由玉华水务有限公司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上缴比例的8%作为手续费返还玉华水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办法
由峡江县玉华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的,玉华水务有限公司随水价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根据《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由玉华水务有限公司根据计量值核算后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贫困户和社会福利机构,凭相关证件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
七、法律责任
1、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缴纳义务人连续3个月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得纳入任何年度评先评优范围,不得享受政府奖补、退税等优惠政策,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巴邱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推动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巴邱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
3、加强部门联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在各个环节加快征收工作的推进,减少阻力,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峡江县财政局
峡江县城市管理局 江西峡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