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
公告显示,各区县原则上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区县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施工工地、运输企业、消纳设施(含填埋场、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等),对应发放《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等。核准证件应符合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确定的《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式。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审批及其他管理工作。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审批工作。办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不能作为办理运输核准的要件,已具有运输核准的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接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
全文如下: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拟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4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
联系人:曾令飞
联系电话:18102347797
电子邮箱:src420@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基本要求
(一)规范核准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等不同种类。各区县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过“渝快办”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审批核准。建筑垃圾填埋、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等消纳行为应办理处置环节的核准。工程泥浆原则上应干化后外运,未经干化脱水处理确需外运的应报请辖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统筹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核准文件。
(二)规范审批办理。各区县原则上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规范证件样式。各区县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施工工地、运输企业、消纳设施(含填埋场、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等),对应发放《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等。核准证件应符合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确定的《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式。
二、核准条件及流程
(一)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渣土)。
1.审批人员需审验的资料。
(1)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表;
(2)平基工程施工图纸;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土石方开挖协议书);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提前介入手续。
(5)营业执照;
(6)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议);
(7)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8)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签订的处理合同(协议)。
2.现场堪验的事项。
(1)施工工地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
(2)查验并确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量和处理时间。
3.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4.发放《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审批人员需审验的资料。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
②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③与施工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
④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产生地点、分类运输数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地点等;
⑤施工企业与消纳处理场签订的处置合同(协议);
⑥需要跨区运输处置的,应由许可办理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通过OA或书面的方式,征得所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
⑦符合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
(2)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
②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③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产生地点、分类运输数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地点等;
④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个人除外)或者管理单位(物业、街镇)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
⑤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个人除外)、管理单位或者运输企业与消纳处理场的处置合同(协议);
⑥需要跨区运输处置的,应由许可办理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通过OA或书面的方式,征得所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
⑦符合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
2.现场堪验的事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范,具体包括: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智能终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线,运行线路和轨迹是否能够实时监控;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顶灯字迹是否清晰,内置光源是否能点亮;
3.签订建筑垃圾运输道路扬尘控制责任书;
4.发放《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审批人员需审验的资料
(1)建筑垃圾填埋场: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申请表;
②灾害性事故预防处置方案;
③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
④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
⑤消纳场填埋前水、气、噪声等环境本底数据;
⑥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申请表;
②灾害性事故预防处置方案;
③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
④消纳场填埋前水、气、噪声等环境本底数据(限不排放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场);
⑤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⑥处理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排放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场)。
(3)建筑垃圾工程回填: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申请表;
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提前介入手续;
③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许可;
④工程施工合同;
⑤建筑垃圾回填方案。
2.现场堪验的事项。
(1)处理场所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
(2)场内扬尘控制设施是否完善。
(3)消纳场选址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要求。
3.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4.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核准主体及其他要求
(一)核准主体。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审批及其他管理工作。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审批工作。
(二)其他要求。一是各区县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的领导,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审批工作。二是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审批台账、现场勘验、监督评价等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信息。三是各区县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办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不能作为办理运输核准的要件,已具有运输核准的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接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五是各区县应结合“无废城市”创建,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统计台账,在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区县,原则上辖区内装修垃圾在辖区指定的消纳处理场处置利用,确需外运处置利用的应掌握垃圾去向并做好数据统计。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