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 应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应城市中心城区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改革实施方案》。
内容指出,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将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每月按户上门征收,逐步改变为按户随水费一起征收,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运行资金,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治理;运用价格杠杆和经济手段,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垃圾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施范围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其他区域属地政府可参照组织实施。
全文如下:
《应城市中心城区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改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2021]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应城市中心城区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改革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4年5月8日-5月12日
邮箱:yccgzfdj@163.com。
联系方式:0712-3233321。
应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5月8日
应城市中心城区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改革
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2021]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将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每月按户上门征收,逐步改变为按户随水费一起征收,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运行资金,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治理;运用价格杠杆和经济手段,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垃圾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二是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
三是本着财政拨一点,居民拿一点,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既兼顾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又保障环卫事业健康发展;
四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其他区域属地政府可参照组织实施。
四、实施办法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成熟模式,实施中心城区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合并代收,即通过柜台、微信、支付宝、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收取用户水费时同步收取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指:委托自来水公司利用现有水费收费平台代征代收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采取:水费、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费合一”,统一印制并使用专用收费票据。其中:
1.随水费代征:
(1)凡是与自来水公司确定用水关系(水改到户、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包含暂住人口),由自来水公司在用户缴纳水费时,按月代征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2)与自来水公司确定用水关系的集体表用户,由水表户主按照实际住户数代为统一缴纳。实际住户数由水表户主、税务部门、城管部门、社区、自来水公司共同核定。
(3)执行征收标准:按照定价听证程序完成后执行4元/户.月的征收标准。
(4)统一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其中,委托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计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业务费为收费额的3%(代收手续费1.5%,设备维护费1.5%)。
(5)在正式实施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征收之前,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环卫中心)负责。
2.其他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经营门店等缴费对象仍由市城管执法局环卫中心负责征收。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等对象,凭相关有效证件,予以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
4.对拖欠和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各类征收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信用中国 ”管理系统,列为“失信人 ”。
五、实施时间
1.前期准备:2024年4月15日- 8月15日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城中办事处、城北办事处、四里棚办事处等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市发改局:负责规范和调整中心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核准缴费对象,组织业务人员培训及相关部门工作对接,开展社会宣传发动;建设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代缴收费系统。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代缴收费系统与市自来水公司现有水费缴费平台对接,落实代征网点的相关工作,规范收费监管制度;利用收费平台,将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与其他收费分开单列,实行一票多费制。
市财政局:负责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税务局:负责对垃圾处理费收取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和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出具催缴通知书,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市开发区、城中办事处、城北办事处、四里棚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居民宣传引导、基础数据核定等工作;协调相关社区停止收取居民卫生费。
2.宣传发动:2024年8月16日- 9月30日
通过电视、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手册、设立咨询点等进行深入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单位进行耐心细致的答疑和解释工作,充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3.实施时间: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统一认识。中心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改革,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创造洁净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在全面组织媒体、网络宣传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利用行业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本行业(单位)职工及所辖庭院居民等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强化守法意识、环保意识,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联动,严格监管。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发改、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结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加强管理。本方案实施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其他方式方法收取垃圾处理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