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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5-1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5/1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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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工业固废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内容指出,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建设工程垃圾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二是装修垃圾源头管理。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由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并及时组织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各镇(街道)应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库容需求,落实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市区6个街道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中转至区建筑垃圾中转站,大桥镇(南湖高新区)、余新镇、新丰镇、凤桥镇和七星街道原则上每个主体至少设立一个建筑垃圾中转站,按照“四到位”(即程序到位、污染防治到位、日常管理到位、周边环境整治到位)、“七个有”(即有围墙、有标识、有监控、有人管、有制度、有防污措施、有修复方案)的要求严格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手续,并在许可范围内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装修垃圾线上备案。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我局代拟了《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5月17日

通讯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733号

邮编:314000

联系人:邹女士

电话:0573-82163259

附件:

1:《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1:

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体系为宗旨,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市场引导”的原则,构建我区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与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适用范围

南湖区辖区全域范围内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渣土管理文件另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建设工程垃圾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二是装修垃圾源头管理。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由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并及时组织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二)规范建筑垃圾中转管理:各镇(街道)应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库容需求,落实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市区6个街道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中转至区建筑垃圾中转站,大桥镇(南湖高新区)、余新镇、新丰镇、凤桥镇和七星街道原则上每个主体至少设立一个建筑垃圾中转站,按照“四到位”(即程序到位、污染防治到位、日常管理到位、周边环境整治到位)、“七个有”(即有围墙、有标识、有监控、有人管、有制度、有防污措施、有修复方案)的要求严格管理。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建筑垃圾处置等行为,规范我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四)规范建筑垃圾核准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手续,并在许可范围内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装修垃圾线上备案。

(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辖区内建筑垃圾应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的单位处理,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六)规范建筑垃圾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无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单位的排查整治力度。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省、市要求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运输车辆交通行为的管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资金,强化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并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装修垃圾管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部门推广和应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督促指导建筑垃圾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对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长效化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机制,指导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区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港口(码头)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水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区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交通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区农水局负责农业及水利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区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农业及水利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区综合执法局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监管工作;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协同开展对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执法检查;

区数据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审批工作,每月定期将已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未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工程项目,及时函告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综合执法局;

区资规分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设施建设的用地统筹、审核,负责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的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管理,依法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审批;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

区城投集团负责各中转站垃圾清运的调度以及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日常运营的监管,并协助做好各镇(街道)建筑垃圾分类技术指导;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无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单位的排查和清退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政府实施的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将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纳入招投标和发包内容。

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经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有效措施,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建筑垃圾收运处工作取得实效。

(二)确定收费模式。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和财政适度补贴的原则。

1.建筑垃圾产生地至各中转站的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2.市区5个街道(建设、新兴、新嘉、解放和南湖)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中转站至处置中心)由区财政落实保障;大桥镇(南湖高新区)、余新镇、新丰镇、凤桥镇、七星街道、东栅街道(南湖新区)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中转站至处置中心)由各主体自行保障;中转站至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的运输管理由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负责调度。

3.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及拆除等大型工程类项目至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应采取直运模式,建筑垃圾相关运输处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注重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宣传建筑垃圾合理处置的内容和意义,依托社会力量,探索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建筑垃圾收运处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28日,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区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区城投召开专题会议,对建筑垃圾各环节管理事宜进行讨论研究,并先后前往秀洲区和嘉善县学习借鉴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经验,形成《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初稿。2023年12月12日,区建治办组织各镇(街道),区财政、交通、农水、综合执法等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区城投相关人员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南湖区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四个环节的管理事项,会上同步征求意见建议,会后区建治办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4月12日和4月30日二次向各主体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目标。明确了《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

2.适用范围。明确了《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建筑垃圾定义。

3.主要内容。明确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中转管理、运输管理、核准备案、处置利用、设施设置等各项要求。

4.职责分工。明确了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5.保障措施。明确了建筑垃圾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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