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公告显示,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委托县供水公司代征县城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全部按月征缴。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征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经营者应自行购买计量设备,由县供水公司安装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85元/立方米,低保户、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1.2元/立方米。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与企业协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代征单位不得挤占、滞留、挪用。资金使用拨付根据部门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全文如下:
《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公示
为进一步改善柏乡县水环境,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请在邮件名称上注明“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公示时间: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公示期30天。
邮寄地址: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槐东大街303号)
邮编:055450
联系电话:0319-3712319
电子邮箱:bxxcsglj@163.com
附件: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
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