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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5-3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5/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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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费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云南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

公告显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当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兼顾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县发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制定或者调整,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收费单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交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所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费用的,由财政予以补贴。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按先缴后返的原则,由代收单位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依据委托协议的手续费约定核拨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返给其委托代收单位。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县住建局结合县情实际起草了《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16:00点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住建局,过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李家福 5121192(传真)

邮箱:eyxzjjgyg@163.com

附件: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和小区物管类费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当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兼顾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县发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制定或者调整,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各环卫单位(企业)收取,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收。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和考核等内容,并可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约定从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返回一定的手续费。

对授权收取和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县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本着简便、有效、方便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费;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不包括学生)和企事业单位按人计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场所产权证面积分行业分档计费;

(四)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处理垃圾、化粪池粪便,按重量计费。

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可推行水消费系数法和智慧化、数字化终端计收方式。

第九条 本县对下列对象执行优惠政策:

(一)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收费单位对本办法规定的免收或者减收对象,应当填写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减免对象登记表,连同其有效证明材料报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减免。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或者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人员须佩戴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进行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交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所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费用的,由财政予以补贴。

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按先缴后返的原则,由代收单位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依据委托协议的手续费约定核拨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返给其委托代收单位。

第十三条 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并加强行业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科学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

第十五条 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的,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侮辱、殴打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工作人员收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委托单位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委托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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