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意较大的违法行为,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切实强化排污主体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起通过私设暗管、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石料加工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6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石料加工场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加工场经营者指使工人在生产时通过控制沉淀池底部排口的挡板,利用暗管将生产废水从南面挡土墙排口排出,流入农灌渠道。2022年11月16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采样监测,废水排放口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图为该石料加工场南面挡土墙排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
查处情况:该石料加工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0年版),对该石料加工场处以人民币479687.5元的罚款,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家庭农场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案
案情简介: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家庭农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2023年10月24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的污粪通过绿色软管抽排入距离该猪场南面约100米左右的地下溶洞中,导致距离猪场西南面约250米和东南面约200米山体脚下的地下冒水井有黑色粪污流出。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对距离该猪场南面约100米左右的地下溶洞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高锰酸盐指数338mg/L(超标111.6倍),氨氮215mg/L(超标429倍),各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量浓度限值,已造成地下溶洞水质污染。
图为距离该猪场南面约100米左右的地下溶洞情况
图为距离该猪场南面约200米左右山体脚下的地下冒水井情况
查处情况: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家庭农场利用溶洞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家庭农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家庭农场处以20692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一、私设暗管、利用溶洞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反映出部分排污主体在生产经营、排放污染物的过程中心存侥幸、漠视法律,以为利用这些隐蔽的方式偷排污染物,就可以达到减少生产成本的目的,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违法者将被处以更严厉的处罚,甚至被公安机关查处。所有生产、排污主体都应该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依法规范排污,方能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
二、环境违法信息已经被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环境违法的成本大幅增加。排污主体如若忽视环保、心存侥幸,企图靠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