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广东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日。
内容显示,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制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征收标准由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税务部门以及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制定、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可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也可以实行定额计费,或者按产生量计费。具体计费和收取方式由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鉴于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已全面铺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延续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保持工作和政策的一致性,依法依规征收垃圾处理费用,我局拟定《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第一轮收集意见并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gjsrhjk@hui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一路3号中信城市时代b座15楼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收件人:陈晓芬,联系电话:0752-2167090),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
1.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2.《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