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贵州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征求《兴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
公告显示,该办法适用于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建筑垃圾处置严格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清运。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兴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城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有效维护我市优良环境和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兴义义龙实际,由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草拟了《兴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
联系单位: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859-3817063
邮箱:xycg123@163.com
附:《兴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
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9日
兴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有效维护我市优良环境和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设施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严格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清运。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审联批、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发改、公安、自然资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审联批、联合执法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商砼运输车
辆入城审批,配合市公安局对建筑垃圾运输车、商砼车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等相关手续办理进行联审联批;负责施工噪声扰民现象的查处;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进出场口“三池一设备一硬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其按照规定规范;负责对施工场地是否采取围挡封闭施工和围挡设施外墙是否设置推广城市文明建设的相关宣传内容进行规范。
(二)市住建局:负责商建方面的审批和施工围挡内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管;负责商建施工单位标识标牌、“三池一设备一硬化”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三)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局:负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规范施工场所、商砼站、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降尘降噪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监管;负责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对环境污染方面的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裸土复绿施工单位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进行查处;负责统筹协调市综合执法局及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对涉及自然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处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和商砼运输车的运输时间、线路的审批和查处;负责对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车辆的落户、检测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建筑垃圾运输车和商砼车运输途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开展查处。
(六)市交通局:要督促参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货运企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对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市发改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价格管理原则和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核定与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相关的收费标准。
(八)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九)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安排专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选址、供地及建设等工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中转站等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市综合执法局对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损毁林木、乱拉乱倒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条 对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组织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渣土超高、超重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不按审批线路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住建、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等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林业、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监管、作出行政决定。
第八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路段,以及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场所和校园周边等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放开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相关材料;
(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相关材料;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条
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运输车辆保洁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需由发改、规划、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国土、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批准。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工程图纸;
(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以及设备和排水、消防、指示等设施资料;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和公安等部门应当设置便民窗口,方便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办理准入证照。
第十六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工地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住建、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施工许可。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围墙(围挡)上须设置营造文明氛围的宣传标语(宣传画)。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
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和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综合执法局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并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车身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统一;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运营、保养等制度及内部监控、车辆定位管理系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证件,并具备两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小型货车驾驶证件,能熟练驾驶小型货车。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不得聘用: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扣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倾倒;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六)按照交警、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施工工地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许可的,不得开工外运建筑垃圾。所有施工工地外运建筑垃圾时间限定为:春、夏季晚上23:00时至次日早上6:00时;秋、冬季晚上22:00时至次日早上6:00时。在外运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允许产生环境卫生污染和噪声污染,不允许影响交通秩序,必须严格按照交警部门审批的运输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市综合执法局应当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规范承诺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承诺: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达到三次或者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建筑垃圾达到三次的;
(三)违反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管理有关要求三次以上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情形的,市综合执法局收回建筑垃圾运输专用铭牌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一旦发现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向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不得听之任之或擅自处理。
(七)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
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检查进场车辆的准运证、通行证等相关手续,建立日常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准运证、通行证等相关手续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单位应完成覆土,做好绿化工作,并报市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电力、通信、供水、煤气、排污、园林、管网、绿地及市政道路维护工程建设时,应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应及时清除余留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市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工地在处置建筑垃圾时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予警告,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挡进行施工的,依据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二)施工工地未对现场地面、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未使
用或有条件未建设“三池一设备”,未有效防止道路污染、扬尘污染环境和保持作业场所环境卫生的(无条件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工地必须采取出入口铺垫、冲洗以及专门保洁人员清洁车身等方式确保清洁),责令工地停止运输建筑垃圾,7天之内整改完毕,并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三)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工程,未制定文明施工方案,现场未设置围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警告,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予警告,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产生环境卫生污染的车辆参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由市综合执法局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补办手续,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综合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管,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职能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