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辽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7日。
方案显示,加强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监管,严格落实扬尘公示制度,实现“同步开工、同步公示”。合理规划道路施工作业时间和作业面,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防控。持续推进裸地整治,将裸地源头治理纳入工程项目前期设计,及时做好收储地块、闲置工地、公共用地绿化硬化。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
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推广使用汽车罐车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目标明确,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到202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考指标,力争不超过27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6%;VOCs排放总量和氮氧化物分别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全文如下: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省政府《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我局起草了《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诚挚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建言献策。
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送到dlhbdqc@126.com,并备注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时间截至2024年9月7日。
联系电话:82728955
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工作方案.doc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附件1
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让美丽蓝天成为美丽大连建设的亮丽名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到202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考指标,力争不超过27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6%;VOCs排放总量和氮氧化物分别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部署要求,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重点产业绿色发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推进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控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产品建设项目。开展VOCs原辅材料摸底调查。分行业开展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制定汽车、家具制造等涂装行业、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指南,推进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速推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光伏、核电等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6%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推进农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持续稳妥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整合淘汰。编制《大连市供热专项规划》,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对集中供热区域进行系统规划、统筹考虑、优化布局,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加快推进普兰店热电厂、庄河电厂热电联产建设,稳妥推进核能供热。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供暖锅炉。到2025年,市内五区及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乡镇原则上不再新建2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进清洁取暖。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散煤用户为重点,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积极实施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完成散煤替代的必须保障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农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七)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占比力争达10%以上。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沿海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与2020年相比,铁路货运量占比力争提升0.5个百分点,达到15%左右,铁路货运量增长10%左右。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原则上要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推动主要港区港内铁路和码头作业区的无缝衔接,到2025年主要港区铁路进港率达100%。(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沈铁大连铁路物流中心、辽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协调做好全市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建设。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限制区域高排放货车拦截查处,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强绿色施工管理,鼓励建筑工地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大连周水子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监督检查,推进污染治理,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事局、大连海关、市口岸办、辽港集团、大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沈铁大连铁路物流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溯源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强化面源治理,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一)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监管,严格落实扬尘公示制度,实现“同步开工、同步公示”。合理规划道路施工作业时间和作业面,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强化渣土车监管,防治带泥土上路。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重点区域、城市出入口、施工工地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严禁道路积尘,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城达到70%左右。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防控。持续推进裸地整治,将裸地源头治理纳入工程项目前期设计,及时做好收储地块、闲置工地、公共用地绿化硬化。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政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不断提高秸秆离田效能,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提高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水平,完善收储运体系,建立秸秆资源台账。不断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污染减排,切实降低多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推广使用汽车罐车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按进度推进钢铁、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查治理,推进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引导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油烟、恶臭等群众身边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引导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依法查处餐饮油烟等违法行为。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源头管控,合理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寻求传统习俗和安全环保最大公约数。(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90%以上。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加强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绩效水平,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修订工作,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持续开展“保良减污”工作,不断加强不同类型污染过程应对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参与省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提升大气环境监测预报能力。持续开展颗粒物组分、VOCs组分及非甲烷总烃监测,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臭氧浓度观测。不断强化大连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逐步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增设或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应纳尽纳。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进一步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监测能力培训,提高运用科技手段发现问题能力。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加强服务支撑,充分发挥科技经济保障作用
(二十二)积极支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第三方服务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发挥环保产业协会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积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2025年底前,完成大连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结合大气超级站和臭氧雷达等监测结果,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传输规律评估研究。综合利用遥感监测、雷达、走航等科技手段,提高大气污染物分析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发挥价格税收引导作用。落实国家、省支持性电价政策和输配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研究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省铁路运价政策,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通运输局、沈铁大连铁路物流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对完成大气治理任务的纳税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对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压实各方责任,共同营造全民参与良好氛围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对本地区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抓好本领域大气环境保护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进行通报、约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对社会公布。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生产、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运用公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工作成效,不断提高群众对大连美丽蓝天的幸福感、获得感。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全民参与。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广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鼓励公众反映大气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